申請人: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葉**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於2024年7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24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履職。
申請人葉**稱,2024年6月11日,我通過拚多多平台在“嶽陽縣***商行”的店鋪“嶽陽縣***商行”購買臘魚,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收到貨發現該產品標簽使用是GB10136,該標準要求需符合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食品標簽則》2.1預包裝必須要有統一預先定量的體積或者質量標識,該產品統一的質量或提交標識,該產品沒有統一的體積或者質量標識,不符合 GB7718,不符合該執行標準,(參考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5)該產品為虛假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條,根據《食品安全法》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申請人通過12315平台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2024年07月14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行政行為。
回複內容: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工作人員對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包裝標簽未標注淨含量,在工作人員調查期間,該公司已自行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批評教育的決定。舉報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被舉報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法》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國家強製性標準,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標簽內容,被舉報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根據立案根據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申請人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製定其他食品強製性標準。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製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包括標簽內容,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49號令》三十七條有對於標簽瑕疵的具體定義,該產品不屬於標簽瑕疵。
根據GB 10136 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標簽需符合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預包裝食標》21“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其產品不滿足預先定量中的統一質量和體積標識,因此不符合該標準。
《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問答修訂版》五、關於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本標準將“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條(1)規定需標注出淨含量,該產品未標注出淨含量。因此該產品不符合該標準。《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其產品執行了該標準應當就得符合該執行標準的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家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製和信息共享機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其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召回未及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原則,申請人及是購買人也是受到者,被舉報銷售不符合食品安標準的食品已經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財產的造成了損害,因此不純在違法輕微,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予立案的條件。根據《市場決定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依據初步能證明,被舉報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明知被舉報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卻未依法履行崗位職責立案處理,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九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市場決定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二十一條、且未采納申請人提供的違法線索證據材料,不符合《市場決定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五十八條。被申請人未客觀公正查找線索,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典型包庇、失職不作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三條、第十九條、二十一條(公務員法》十四條規定。
因申請人消費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申請人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在提起投訴舉報時,已經明確提起投訴舉報的原因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請求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規定的,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請求。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請求或對投訴舉報線索的處置不服,均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等規定,通過提起行政複議來維權救濟。就本案而言,根據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材料,證據及送達被申請人處的情況及被申請人告知受理投訴的情況來看。申請人認為:關鍵爭議在於被申請人告知受理決定的期限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具體到本案,申請人日常消費因購買到第三人提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本人權益受損,依法向具有管轄權和法定處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依法處理其轄區內消費糾紛的法定職責,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的舉報應當受理的情況下卻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係明顯的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應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答複,不予立案的決定代表處理投訴的行政行為已經是一個終局性的行政行為,而不予立案的決定與申請人有實際的利害關係,此時重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該終局性行政行為予以答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一百一十三條民事活動財產權力平等受法律保護
綜上,申請人依法向貴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貴機關依法、公正作出複議裁決。
被申請人稱:我局於2024年6月21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的舉報單,反映在拚多多平台的“嶽陽縣***商行”銷售的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臘魚標簽標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針對被答複人就上述舉報事項提出的複議請求做如下回複:
我局在收到被答複人的舉報單後,於2024年7月2日安排我局執法人員至案涉企業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嶽陽縣**街鎮**村****組)調查核實舉報事項。經案涉企業提供檢驗報告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我局發現案涉產品包裝標簽未標注淨含量,在工作人員調查期間,該公司已自行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我局部門負責人審批對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同時本案也符合《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故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我局對其舉報不予立案決定的回複並未超過法定期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局於6月21日收到舉報人舉報,7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複,故並未超期答複。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11日,申請人葉**通過拚多多平台在“嶽陽縣***商行”店鋪購買了一份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臘魚塊,申請人收到貨後認為該商品沒有統一的體積或質量標識且執行標準使用錯誤,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相關規定,於6月21日通過12315平台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7月2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執法人員前往案涉商家調查核實,現案涉產品包裝標簽未標注淨含量,在工作人員調查期間,該公司已自行改正,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對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並於7月11日在全國12315平台作出答複。申請人葉**對此不服,認為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於7月18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7月24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全國12315舉報詳情;2.商品圖片;3.不予立案審批表;4.現場檢查筆錄;5.現場檢查圖片;6.檢驗報告。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監局6月21日收到申請人葉**的舉報,經調查後認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予立案的規定,7月11日在全國12315平台上告知不予立案決定及事實理由,並未超過法定期限,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葉**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