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8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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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鄭**。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鄭**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8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8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的決定違法;

  2、並責令被申請人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

  申請人鄭**稱:申請人於2024年6月10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市**食品廠”生產銷售的“老式潮糕”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的是否立案決定,申請人不服,遂提起複議。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本案中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嚴重超期違法。

  關於本案是否係以同一事項提起複議作出解釋。概念不同:投訴是指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與企業發生爭議後,通過電話、書麵等形式,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門反映自己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請求協助解決爭議的行為。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門反映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者不同:投訴人是認為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的消費者;而舉報人是發現違法行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這種違法行為未必對其自身權益造成了直接侵害。處理依據不同:投訴的處理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舉報的處理依據是《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相信說到這裏複議機關應該能夠明白了投訴與舉報的區別了,所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特別注意的是,該條款就是防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投訴混淆為舉報,實質兩者區別不同,應當分別處理,分別處理則不可能結果相同,雖屬於針對一個事情提起的投訴和舉報,但如果提起行政複議則根據行政複議一事一議的原則應當分別提起兩個不同的履責複議申請,故本案投訴和舉報的複議分別提起符合法定受理條件,複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綜上,請求政府確認違法並責令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6月11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嶽陽縣**副食製作坊生產銷售的標簽標識不符合GB7718標準規定。由於當時該作坊實際控製人在我局工作人員前去調查期間生病住院,故我局未能調查到相關事實。待其出院後,我局隨即前去該作坊重新調查。2024年6月27日,我局對被答複人舉報事項已經回複,回複內容與調解過程附證據頁。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投訴行政不作為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鄭**於2024年5月23日在“五裏牌*****超市”購買了一盒由“嶽陽市**食品廠”生產的“老式潮糕”,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食品添加劑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於2024年6月10日通過寄送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2024年7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出《投訴舉報回複函》,快遞物流信息顯示7月6日簽收。申請人鄭**認為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事項是否立案,於2024年8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8月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2.郵寄信息(郵件號XA4416691****)。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6月10日由村郵站簽收文件,6月27日作出《投訴舉報回複函》,內容包含了不予立案決定告知,7月3日將回複函正式寄出,告知程序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鄭**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