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委托代理人:楊**。
被申請人:嶽陽縣商務糧食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興榮路21 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30621MB0Q06****。
法定代表人:敖珊,局長。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商務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於2024年8月2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4年8月2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第007號答複書,責令被申請人在15日內,按申請人以下書麵申請公示信息:1、公開2017年11月6日,被申請人在嶽陽縣商務糧食局院內所定55戶棚戶區改造名單;2、公開被申請人弄虛作假虛報41戶名單騙領中央下撥棚改資金1413.05萬元的資金去向;3、公開李**等10戶實際搬遷房屋資金4022358元的資金去向;4、公開被申請人商務糧食局安排在職幹部職工51人拿本人身份證冒領中央棚改資金後給每戶3萬元的手續費(即封口費)共153萬元的去向;5、公開湘建保(2017)18號55戶棚改批文內容。
申請人稱:申請人李**等14戶職工,原位於縣商務糧食局機關辦公樓前麵一棟二層D級危房,於2017年11月6日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被申請人為達到中央棚改55戶的要求,便違法違規虛報41戶騙取中央棚改資金共達1845萬元,僅給了4戶計1648835元,還有10戶應依政策補償4022358元的拆遷戶至今未給分文,我李**10戶7年訴訟、上訪維權未果,一審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判決是棚改糾紛不屬於法院的管轄,隻能找政府解決,关键词2找政府不理事,隻好進京上訪控告,中紀委要关键词2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公開公示結果或行政訴訟後再來中紀委反映情況。我於2024年6月3日向被申請人書麵申請信息公開,可得到的答複是以涉及商業秘密和有3人不同意公開為由,不予公開。對此我不服:一、被申請人的答複函違背了國務院590號令第29條和財政部、住建部(2012)60號關於《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20條關於城市棚改資金應予公布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二、中央下撥的棚改資金及使用情況應視為公共信息予以公開,不屬於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範圍。綜上,特申請行政複議,懇請支持申請人李**的全部訴請。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007號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1.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共享2017年11月6日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名單及資金情況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規定,經7月18日書麵征求相關人員的意見,不同意公開(見附件),故答複人依法不予公開。
2.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2017年11月6日李**等10戶的4022358元的棚改款,錢的去向要數據告知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規定,10戶的棚改款已經原路退回,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流程,故答複人依法不予公開。
3.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2017年11月6日55戶中的41戶1413.05萬元如(2020)湘0621民初198號判決書中說的省第七巡視組責令嶽陽市審計該資金已全額退回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規定,資金全額退回途徑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流程,故答複人依法不予公開。
4.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共享2017年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內容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規定,經檢索,無相關公示資料,故答複人沒有該項請求的公開職責。
5.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共享湘建保(2017)18號55戶棚改批文內容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規定,我局不是該文件製作單位,也未收到該文件。據了解,該文件由省住建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對各市州發文,可到相關網站查找。故答複人沒有該項請求的公開職責。
二、被答複人訴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體到本案:
2017年,征收程序均已結束,征收行為至今已過去將近7年,並且被答複人也非案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被答複人向答複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
答複人的行政行為對被答複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行政行為對其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答複人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為7年前征收相關資料。然該征收行為已經結束多年並且其也非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答複人不予公開征收相關信息行政行為對被答複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007號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007號答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係被申請人嶽陽縣商務糧食局(原嶽陽縣糧食局)退休職工。嶽陽縣商務糧食局棚戶區改造項目於2016年12月經省市評審通過並進行備案,全部為貨幣安置,登記在李**名下的房改房屬於該項目範圍。2017年11月6日,嶽陽縣商務糧食局向嶽陽縣財政局出具《關於收繳商務糧食局棚戶區改造10戶公房資金的請示》,請求對包括登記在李**等10名職工名下的10戶房改房的的棚改資金共計4022358元予以收繳,該筆棚改補償款於當日匯入嶽陽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立的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結算專戶。2024年6月3日,李**向嶽陽縣商務糧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內容為:1、共享2017年11月6日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名單及資金情況,要書麵的;2、2017年11月6日,商糧局冒領我李**等10戶的4022358元的棚改款,錢的去向要數據告知;3、2017年11月6日,商糧局虛構冒領的55戶中的41戶1413.05萬元如(2020)湘0621民初198號判決書中說明的省第七巡視組責令嶽陽市審計該資金已全額退回,关键词2要看這樣退回,关键词2要看怎樣原路退回的,舉報人有知情權;4、共享2017年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內容,要公示內容;5、共享湘建保(2017)18號55戶棚改批文內容。嶽陽縣商務糧食局收到該申請後依法延長20個工作日,於2024年7月19日作出了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0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申請人李**不服該答複書,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2022)湘06民終2802號民事裁定書;2、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嶽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4、嶽陽縣商務糧食局《征求意見函》;5、檢索2017年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內容電腦界麵截圖;6、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0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的第一項至第五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答複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正當。
關於第一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共享2017年11月6日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名單及資金情況的政府信息。經本府查明參與嶽陽縣商務糧食局棚改項目的隻有14戶房屋,另外41戶所涉資金則被省第七巡視組責令嶽陽市審計該資金並已全額退回。而14戶房屋中的10戶為登記在申請人等人名下的房改房,所涉棚改資金共計4022358元,但該筆資金已於2017年11月6日匯入嶽陽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立的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結算專戶予以收繳了,剩餘4戶則因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被申請人不得公開,況且被申請人已征求了其中的3戶的意見(不同意公開),故被申請人依法不予公開該項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規定,其作出的答複並無不當。
關於第二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2017年11月6日李**等10戶的4022358元的棚改款,錢的去向要數據告知的政府信息。因10戶的棚改款已經原路退回,該項信息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規定可以不予公開,故被申請人依法不予公開該項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規定,其作出的答複並無不當。
關於第三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2017年11月6日55戶中的41戶1413.05萬元如(2020)湘0621民初198號判決書中說的省第七巡視組責令嶽陽市審計該資金已全額退回的政府信息。因資金全額退回途徑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規定可以不予公開,故被申請人依法不予公開該項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規定,其作出的答複並無不當。
關於第四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共享2017年嶽陽縣商務糧食局55戶棚戶改造內容的政府信息。因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規定進行了檢索,經檢索無相關公示資料,故被申請人沒有該項政府信息的公開職責,其作出的答複並無不當。
關於第五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共享湘建保(2017)18號55戶棚改批文內容的政府信息。因被申請人不是該文件製作單位,也未收到該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規定,被申請人沒有該項政府信息的公開職責,故其作出的答複並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0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商務糧食局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07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