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9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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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彭**。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彭**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於2024年7月10日對其作出的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於2024年8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8月30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430621380009****號公安交通管製行政強製措施憑證

  申請人彭**稱,7月8日我在自己家中吃中晚飯,吃完晚飯後一直在家,11點朋友接我去**村**組同學趙*家吃夜宵,當時在場有二十來人,我隻認識趙*和麻子。吃完夜宵後有個人開湘F***** 送关键词2一起五個人回家,由於太晚,我在車上迷迷糊糊睡著了,車上男女都有,車主趙*也在車上,其餘的都不認識。到達省道308,113公裏200 米處,司機停車了,我被人叫醒下車,交警走到車附近沒看到駕駛員就將我帶到中隊訊問,並帶去縣二醫院抽血。當時還訊問了另一個女的,我與她並不熟悉,她也喝了酒,訊問出我不利筆錄。事實情況我不是駕駛員,對我做出處罰本人非常不服。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7月9日1時25分左右,答複人公田中隊在嶽陽縣公田鎮甘田村進行酒駕整治行動,在行動中發現一靠邊停車的車輛有酒駕嫌疑,經中隊民警上前詢問,駕駛員即本案被答複人已經下車且拒不承認有飲酒駕駛的行為。經辦案人員調取路邊監控、詢問同車人員駕駛情況及湖南嶽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被答複人血樣乙醇含量,可得出以下結論:1、被答複人存在飲酒行為,其血液乙醇含量已達117.03mg/100ml(經鑒定結論可知);2、被答複人在被查獲前存在駕駛行為(經監控和同車人員指證可知);3、被答複人行為已經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三)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故答複人依據上述違法事實和法律法規對被答複人采取相應行政強製措施合理合法。

  二、對於本案事實認定部分,由於被答複人拒絕承認其是駕駛員,答複人在此特別說明:1、對於酒駕處罰類案件飲酒駕駛行為的認定中,經常出現當事人遇酒駕關卡停車逃避查處的行為,這給答複人履行職權帶來很大的困難。答複人並不否認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但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利益麵前,應當適當考慮違法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製裁而做虛假陳述的情況。2、本案中對於被答複人飲酒的結論已有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得出客觀真實的結論;對於其是否駕駛機動車,則根據答複人提交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被答複人上車駕駛的行為存在,且同車人員也指證其上車掉頭。故基於監控視頻的客觀記錄與依法詢問同車人員得出的詢問筆錄可以相互佐證被答複人在本案中存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結論。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9日淩晨1時25分左右,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嶽陽縣公田鎮甘田村進行酒駕整治行動時,看到湘F*****黑色小型轎車靠邊停車後立即趕到車旁,當時車上副駕駛座有一名男子,車後座有一名女子,主駕駛座上無人,車上人員即申請人彭**在車旁十來米位置。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懷疑申請人彭**為駕駛人員,要求其進行酒精檢測,因申請人不配合酒精吹氣檢測,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將申請人帶至嶽陽縣二人民醫院進行抽血,通過湖南嶽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血樣酒精含量為117.03mg/100ml。被申請人縣交警隊通過調取沿路監控攝像頭並結合車上後座女子的詢問筆錄,認定申請人彭**7月9日駕駛了湘F*****,有飲酒後駕車行為,於7月10日對申請人彭**下達了編號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申請人彭**對此不服,於2024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8月30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2.劉**詢問筆錄;3.交警隊對彭**的詢問筆錄;4.嶽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公田中隊查獲經過(2份);5.血液樣本提取筆錄;6.湘嶽平司鑒[2024]毒鑒字第15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7.監控視頻;8.執法記錄儀視頻(6段);9.血樣送檢視頻(4段);10.行政複議聽證筆錄;11.行政複議辦對彭**的詢問筆錄。

  本府認為,本案主要針對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作出的合法、合理性進行審查。

  關於主體資格方麵,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職責。

  關於事實認定方麵,本案中,申請人彭**對其7月9日淩晨飲酒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沒有駕駛機動車行為。被申請人縣交警隊主要依據監控視頻及車上乘客劉**的證人證言認定申請人彭**有駕車行為。通過分析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交的相關證據:1.根據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7月9日淩晨1時13分,縣交警隊民警駕車在路邊將正在行走的光膀子的彭**攔下,可以較為清晰的看見,彭**左胸口有一處較大的紋身;2.監控視頻可見7月9日淩晨1點11分,一輛深色轎車在路邊停車,從副駕駛下車的男子身形瘦弱,左胸口有一團陰影,而後此男子前往主駕駛駕車離開。因天色較晚,通過監控視頻並不能看清深色車輛的車牌,不能確定是否為涉案車輛,視頻中並不能看清男子的長相,左胸口的陰影到底是否為紋身也不能確定。被申請人縣交警隊通過左胸口紋身來推斷駕車人員為彭**的認定不具有排他性;3.當時車輛被交警查獲時,車上有兩人,副駕駛為車主趙*,後座為女子劉**,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僅對劉**進行了詢問,車輛被民警抓獲前,有過一次停車,此次停車有兩名乘客下車並且主副駕人員交換座位,而根據劉**的證詞,停車前的駕車人員應當為下車的其中一名男乘客,而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停車前並非由此名男乘客駕車,事實與劉**的詢問筆錄有出入。根據本府對申請人彭**的詢問及聽證會上彭**的陳述,當時車上人員應該都存在飲酒行為,與劉**詢問筆錄有出入,而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在對劉**進行詢問時,並未做酒精測試,也未記載當時劉**的精神狀態,而被申請人縣交警隊並未對坐在副駕駛的車主趙*進行詢問,在證人證言與事實有出入的情況下,未能有第二份證詞相互佐證,本府對劉**詢問筆錄內容的真實性存疑。綜上,根據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供的證據,未能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彭**有駕車行為,且相關證據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本府對被申請人縣交警隊認定彭**有飲酒後駕車行為不予認可。

  關於適用依據方麵,本案中對申請人彭**采取的行政強製措施有:扣留駕駛證、拖移機動車和檢驗血液/尿樣。根據《道理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三)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因當晚申請人彭**涉嫌飲酒後開車,車主趙*雖在車上但也有飲酒行為,車上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民警可以將湘F*****機動車拖移,且車輛已歸還給車主。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民警在查酒駕過程中,認為當事人有飲酒駕駛嫌疑的,可以對其進行酒精血樣測試、檢驗。”被申請人縣交警隊采取拖移機動車、檢驗血液的行政強製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民警在認為申請人彭**有酒駕嫌疑的基礎上可以暫扣其駕駛證,因申請人彭**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其行政處罰決定暫未下發,駕駛證仍被扣留,在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申請人彭**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縣交警隊應將其駕駛證予以歸還。

  綜上,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對申請人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彭**作出的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措施憑證中采取的扣留駕駛證的行政強製措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