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8月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9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違法。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於2024年6月12日郵寄(投訴舉報(履申請)書》至被申請人處。截至申請書落款日期,被申請人仍未明確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遂複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確認利害關係時,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指導案例77號:羅鎔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第四項,五項和第六項。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執法人員於2024年6月21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並表示受理。後經執法人員核查,案涉企業按GB2712進行生產定量後進行包裝,外包裝表明了淨含量。在後續銷售過程中,發貨人員將外包裝袋拆除後發貨,該產品符合散裝食品銷售要求。現申請人複議稱未收到我單位對其舉報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我局執法人員已於7月17日通過短信方式向其明確表示對其舉報不予立案,並未超過法定答複期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故答複人已依法履職。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不作為與事實相違背,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6日,申請人張**在嶽陽縣**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拚多多店鋪“湖南**鋪子”購買了半斤“柴火香幹”,到貨後發現該商品標注了“非定量包裝”而使用了預包裝食品標準GB2712,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於6月12日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在文書送達地址中標明“因個別單位向本人發送的短信內容事實不清難以理解,且常有騷擾短信。所以本人短信功能已關閉,僅接受書麵郵寄送達”,6月21日,縣市監局工作人員通過短信向手機號188****4794告知已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受理,7月17日,縣市監局工作人員通過短信告知對申請人張**的投訴、舉報處理情況。8月29日張**認為截止申請日期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明確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3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縣市監局短信回複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結合上述法條,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張**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之日起三十五個工作日內就案涉舉報事項是否立案告知申請人。本案中,雖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7月17日通過短信向申請人張**(手機號188****4194)告知了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但申請人在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已寫明其短信功能已關閉,被申請人仍以短信形式告知,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已成功接收短信告知,本府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的告知行為不予認可,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個工作日內對案涉舉報事項履行告知義務。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