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經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請人通過抖音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滋補店鋪購買了一盒菊花枸杞決明子茶,因申請人認為商家涉嫌虛假宣傳,通過市長信箱進行投訴舉報,後嶽陽縣人民政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並答複,申請人對此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3日予以受理。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6月3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及舉報嶽陽縣**食品店虛假宣傳欺詐顧客”的處理決定;
2、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對“嶽陽縣**食品店”的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
3、依法追究該商家因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劉**稱,我於2024年5月27日向被申請人投訴並舉報了“嶽陽縣**食品店”在抖音平台上的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被申請人經現場核查後,以商家未在其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且聯係不上商家負責人為由,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決定對我的舉報不予立案。但是實際上截止2024年7月30日,在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網上查詢到“嶽陽縣**食品店”也並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複議理由:程序不當:被申請人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職責,僅因商家不在注冊地址經營且無法聯係就簡單地將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據此決定不予立案,這一處理過程顯然過於草率,未能全麵、深入地調查商家的實際經營情況和違法行為。事實認定不清:被申請人未能充分考慮我在舉報中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訂單信息、商品宣傳截圖、與商家的溝通記錄等,這些證據足以初步證明商家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被申請人以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為由不予立案,顯屬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被申請人在未進行全麵調查的情況下即決定不予立案,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權益受損:商家的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已經對我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被申請人的不作為進一步加劇了這種損害。作為市場監管部門,被申請人有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我懇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責令其重新對“嶽陽縣**食品店”的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追究該商家的法律責任。同時,我也將保留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5月27日申請人通過市長信箱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虛假宣傳欺詐顧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違法行為,我局收到該投訴舉報後,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曾於2024年5月20日將該商戶列為經營異常狀態,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3日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請人劉**通過抖音商城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滋補購買了一盒價值14.8元的菊花枸杞決明子茶,到貨後認為商品涉及虛假宣傳,於2024年5月27日通過市長信箱向嶽陽縣人民政府(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投訴,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案件後經現場核查後發現案涉商家並未在嶽陽縣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無法聯係商家負責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站將案涉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於2024年6月3日通過市長信箱對申請人劉**進行回複,內容包含對投訴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和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劉**對此不服,於9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予以立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市長信箱投訴舉報信及回複截圖;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現場檢查筆錄;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站列入經營異常截圖(監控日期:2024年5月20日、2024年9月2日);5.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管委會關於《協助調查函》的複函。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應當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此,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劉**作出了回複,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建議向平台所在地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管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