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潘**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結案反饋,於2024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9月23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8月12日針對該舉報該事項作出的結案反饋;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舉報作出處理。
申請人潘**稱,2024年8月6日申請人因認為購買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而通過使用郵政掛號信單號 (XB1364065****)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未依法核實涉案食品兩份營養成分表五項檢查報告或計算含量方式,本人不服。
被申請人所回複中提到的“沒超出 GB28050-2011 的標準規定的範圍”無任何法律依據,該辦案人員隻是通過自己認知判斷辦案。申請人認為既然無證據證明是否一致或在誤差範圍就結案,屬於“不作為”行為。
如有證據報告請向申請人提供核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相關規定,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部依法裁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8月12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狼牙土豆醬醃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對於被答複人投訴事項,我局已電話告知被答複人受理其投訴,但因投訴需雙方自願,由於案涉企業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失敗。
對於其舉報事項,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產品使用的原材料、工藝流程、主要配料都是相同的,隻是不同的口味多了一個少量花椒,主要成份含量基本沒有改變,即使有細微變化也沒有超出GB28050-2011標準規定的範圍。我局以上述標準作為判斷事實依據合理合法。申請人提出其享有知情權,可直接向經營者提出其依據知情權所想了解的相關信息,而非通過舉報投訴,濫用舉報投訴權利,如經營者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屆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使其知情權保護。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潘**於2024年8日5日購入由被投訴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源氏狼牙土豆醬醃菜”燒烤味和麻辣味兩種口味。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兩種口味配料表不同,而營養成分標注能量、蛋白質、脂肪等完全相同,因此產生質疑該企業涉嫌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2024年8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回複:被投訴產品兩款口味雖不相同,但使用的原材料、工藝流程、主要配料都相同,隻是不同的口味多了一個少量花椒,主要成分含量基本沒有改變。****公司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和營養成分表基本一致,未超出GB28050-2011的標準規定的範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購物小票;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2.快遞信息截圖。3、產品檢測報告兩份。4、營養成分表兩份。
本府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故營養標簽上營養成分的標示值可能並非是實測值,而是企業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根據結合產品營養成分等情況標示的數值。申請人購買的兩種口味不同的“狼牙土豆醬醃菜”產品,在使用的原材料、工藝流程都是相同的,兩種口味產品配料隻存在香辛料中有無添加花椒的區別,而花椒是作為佐料起到調味的作用,營養成分是對產品主要成分“土豆”計算得出的,有無添加花椒對產品主要營養成分基本沒有影響。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6.4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允許一定範圍的誤差,其中食品的蛋白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應大於或等於80%標示值,食品中的能量、脂肪、鈉應小於或等於120%標示值。根據縣市監局提供的涉案產品2021年的《檢測報告》計算,涉案產品營養成分標誌值均在在允許誤差的範圍之內。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已於2024年8月12日書麵回複申請人並成功接收。被申請人上述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完整履行了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局對申請人潘**投訴舉報作出的回複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維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潘**舉報事項作出的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潘**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