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榮新東路3號。
法定代表人:吳紅兵,主任。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於2024年9月5日對其作出《關於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相關信息公開申請的回複》,於2024年9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審查後認為該複議申請缺失材料,於9月24日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於10月8日向本府提交補正申請書,本府於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申請人周**稱,申請人於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見證據一),被申請人不僅沒有按照規定在最長不超過40天的時間內作出回複,而且在9月5日的《回複》中,故意回避申請公開的內容(見證據二),用“與該項目相關的信息在有關專用網站已公開,可自行查詢”或向有關部門谘詢、“建議谘詢當地鄉鎮”等變相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特別是對於“該工程的中標單位是新邵縣的湖南**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張**,項目總工是劉**),但項目的施工管理都是在本地聘用的無資質人員,該工程究竟是圍標、掛靠、還是轉包?”不予回複(對此申請人還將向上級紀委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舉報,要求依法予以查處)。另外,本人亦曾向貴府申請了信息公開,但卻推給了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申請人不清楚究竟應由誰進行信息公開。既然該中心已代表貴府回複,就負有依法公開信息的法定職責,不應敷衍了事,或者貴府應當負責公開信息。
故依照《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申請回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1.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S209 工程的定性和事實依據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係向答複人提問題,並且該問題係專業概念問題,所以直接對其回複了文件內容和專業概念的解釋:根據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設、養護投資政策》的通知(湘交綜規規(2022)15“路麵改善”既有改善路況,也有改善通行條件。這號),樣的回複既解決了被答辯人的疑惑又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不妥之處。
2.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占用農用地的征收或者轉用審批手續、占用土地類別劃分、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及負責支付補償款的主體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規定,被答複人要求的信息不屬於答複人製作和管理的信息,所以回複人明確告知該信息係誰製作和由誰負責公開符合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律規定。
3.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工程施工管理與質量監督的政府信息。
答複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答複人在回複中告知了被答複人可以在專用網站查詢獲取,該回複符合法律規定綜上,答複人作出的S209回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S209 回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23日,申請人周**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提交《“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9月5日,被申請人針對《申請》進行回複:“1.按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下發的有關“十四五”交通建設、養護投資政策的通知,所提出的“路麵改善”既有改善路況,也有改善通行條件。所以路基拓寬也屬“路麵改善”範疇;2.該路段建設的協調工作由屬地政府負貴,占用農用地的征收及補償工作,建議谘詢當地鄉鎮;3.與該項目相關的信息在有關專用網站已公開,可自行查詢;4.項目建設過程中,有監理單位現場參與,也有行業監管部門監管,有關工程質量問題請向他們了解谘詢。”申請人周**不服該回複,於9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10月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關於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相關信息公開申請的回複》;3.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的《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設、養護投資政策》的通知(湘交綜規規(2022〕15號)文件;4.嶽陽縣發改委《關於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複》嶽縣發改(2023)167號文件;5.嶽陽市交通運輸局《關於S209嶽陽縣十步至柏祥、S209柏祥至關王、S206嶽陽縣黃金至石姑公路路麵改善工程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的批複》;6.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預算網絡公開信息;7.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施工招標公告;8.嶽陽市人民政府網公開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信息;9.湖南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監理服務競價公告;10.中標通知書;11.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12.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發文批辦單。
本府認為,申請人周**共向被申請人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申請了五點信息公開內容,第一點關於該工程的定性與實施依據,被申請人已在答複中進行解釋並告知了相關了依據。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中的第二、三、四點涉及占用土地的審批手續、土地補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被申請人不屬於該事項信息公開主體,無權對該事項進行公開,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該工作由屬地政府負責,但還應當告知該行政機關的聯係方式,方便申請人進行申請,本府在此指出,望被申請人下次予以完善。關於第五點,工程施工管理、質量監督與相關監理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關於S209工程的招標公告、工程建設中標單位信息及監理服務單位信息皆已在網上公示,申請人可自行查詢。至於具體施工管理、能否聘用本地人員,本府認為不屬於本案信息公開範疇,申請人如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規定,可向監理單位或有關部門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信息公開最長期限應當為40個工作日,因申請人聯係地址非本地,但被申請人未提交具體簽收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以申請人提供的7月23日為準,從7月23日收到申請至9月5日作出回複,曆時32個工作日,並未超出法定期限。8月17日,經負責人批準後向申請人發出《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需延長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符合信息公開延長流程,程序合法。
至於申請人在聽證申請中提到的:“更沒有農民土地不需要任何補償的規定,特別是對於項目的招投標,被申請人有欺騙招投標機構進行虛假招標之嫌.....被申請人涉及多種重大違法行為”,本府認為該事項與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公開無關,本府不予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條及《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證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不予舉行聽證。
綜上,被申請人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對申請人周**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對申請人周**作出的《關於S209嶽陽縣十步至關王公路路麵改善工程相關信息公開申請的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