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0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0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答複。
申請人李**稱,申請人於2024年6月28日通過書麵寄信的形式向嶽陽市市市場監督管理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魔芋貢菜(酸辣味)”、“魔芋貢菜(香辣味)”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後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告知已將案件分送至被申請人的處理。截止至今,被申請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是否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遂複議。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31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8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霍州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之規定,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明確注明了已關閉短信功能,無法接收短信,截止至今並未收到被申請人的電話或者書信告知舉報是否立案的情況,被申請人的處理程序存在違法,應於確認。最後,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被申請人並未告知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故本案的複議期限為一年。綜上,請貴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魔芋貢菜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被投訴舉報的產品商標持有人係案企業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商係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二公司存在關聯股東有共同的老板。因此我局在做調查及回複時是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為對象。
對於被答複人投訴事項,我局已於2024年7月3日電話告知被答複人受理其投訴,但因投訴需雙方自願,由於案涉企業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失敗。
對於其舉報事項,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該企業生產銷售的魔芋貢菜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
我局已於2024年7月20日書麵回複被答複人,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了被答複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故我局已對該舉報事項依法做出了處理,且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已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並已於7月20日向被答複人郵寄我局回複函,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4年6月13日在**超市購買了“****魔芋貢菜(香辣味)”、“****魔芋貢菜(香辣味)”各一包,因認為案涉產品宣傳的“脆爽加倍”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於6月28日向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7月1日,市市監局將案件分送至有處理權限的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因案涉產品商標持有人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商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兩公司存在關聯股東有共同的老板。縣市監局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為對象進行了調查並進行了書麵答複,於7月19日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於7月20日簽收。後申請人李**認為縣市監局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事項是否立案,於10月8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0月12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請人李**郵寄給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信》中,被舉報投訴人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內容:“李**,我局於2024年7月1日收到你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商品照片;3.超市購物小票;4.《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2.快遞物流信息。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據此,被申請人縣市監局係依法受理本案投訴舉報事項,並依法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能部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在2024年7月2日收到由嶽陽市市監局分送《投訴舉報信》後,經過調查核實後於7月19日向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回複函》,物流顯示於7月20日已由李**本人簽收。
通過市市監局的《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可知,雖申請人投訴舉報企業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但應當視為對商標持有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和生產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兩者同時投訴舉報。因案涉二企業存在關聯股東有共同的老板,故縣市監局在調查核實與回複時以實際生產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為對象,本府予以認可。《投訴舉報回複函》中已告知了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結果和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其法定告知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在本府受理此複議申請前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李**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