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1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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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位於湖南省嶽陽市嶽陽 縣榮家灣鎮天鵝路。

  法定代表人:付鸞聲,局長。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於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以下簡稱“《答複書》”),於2024年10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0月2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對其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申請人聶**認為,2011年麻塘鎮人民政府與黃河地產簽訂的《土地租貨合同》約定士地麵積為43畝,該麵積由專業勘測公司進行勘測,據此黃河地產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 而2020年被申請人進行勘測實際占用麵積為31.32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

  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 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 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被申請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目的在於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建設法治政府,被申請人以“屬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為由不予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發點背道而馳。同時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作為行政決定書的重要依據,勘測數據與《土地租貨合同》麵積存在約12畝差異,被申請人質疑實測麵積數據的真實性和涉嫌少測降低處罰金額。現要求嶽陽縣人民政府撤銷被申請人的答 複內容並對申請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答複人依法製作《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16號》答複書,並無違法之處。

  案件背景情況:2024年9月12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公開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資料《勘測圖》和《測量數據及地類情況說明》。

  2024年9月23日答複人答複並將延期答複告知書送達被答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依法進行答複,告知不予公開。

  一 、被答複人申請公開信息屬於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

  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被答複人所申請獲取的《勘測圖》和《測量數據及地類情況說明》屬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25號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

  二 、被答複人訴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製定本條例。”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體到本案:

  案涉政府信息屬2020年,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廣東黃河實業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地產)關於擅自破壞嶽陽縣榮家灣鎮麻塘辦事處洞庭村耕地建設大型旅

  遊綜合開發項目一案作出的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25號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為黃河地產,不是被答複人。被答複人與該行政處罰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被答複人向答複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明顯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立法目的。

  三 、答複人的行政行為對被答複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行政行為對其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答複人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為4年前,對他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案卷相關資料。然行政處罰行為已經結束多年並且被答複人也非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不具有利害關係。答複人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 行政行為對被答複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綜上,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聶**於2024年9月12日向被申 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出的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25號,內容為《勘測圖》和《測量數據及地類情況說明》信息公開的申請。縣自然資源局於2024年9月23日針對申請回複:“我局於2024年9月12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申請行政處罰決定書資料政府信息公開,文號:嶽縣自然資罰宇〔2020〕25號,內容:《勘測圖》和《測量數 據及地類情況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 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現答複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

  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您申請獲取的《勘測圖》和《測量數據及地類情況說明》屬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 。

  如對本答複不服,可在收到本答複書之日起60日嶽陽縣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特此答複。申請人聶朝軍不服該回複,於2024年10月1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0月2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本案中,聶**向被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包含為《勘測圖》和《測量數據及地類情況說明》屬於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可以不予公開的條件。另被申請人依據該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了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盡到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 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