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2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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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鄭**。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鄭**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0月2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七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鄭**稱申請人於2024年9月11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嶽陽市**食品廠”生產銷售的“老式潮糕”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至今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的回複是否受理決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本案中,被申請人無論與否,在收到申請人材料都應該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退一萬步講,即便不予受理也應當主動告知,所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了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未能告知申請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違法,希望貴府確認。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被申請人於2024年9月14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嶽陽縣**副食製作坊生產銷售的標簽標識不符合GB7718標準規定。我局已做如下回複:

  1、針對其投訴事項,我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嶽陽縣**副食製作坊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失敗,我局依法終止調解程序。

  2、針對其舉報內容,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嶽陽縣**副食製作坊被投訴產品“老式潮糕”,該產品食品添加劑內未標注食品油,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故我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我局已於2024年9月20日向被答複人郵寄上述回複函,故我局已依法對其投訴舉報進行了回複,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為的情形。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不符合事實,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鄭**於2024年5月23日在“五裏牌*****超市”購買了一盒由“嶽陽市**食品廠”生產的“老式潮糕”,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食品添加劑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此前於2024年6月10日通過寄送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過投訴。本府已作出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是否受理告知的行為違法的決定。現因同一事由,申請人2024年9月9日再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市**食品廠,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不服,於2024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0月29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2.《投訴舉報回複函》;3.郵寄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9月11日由村郵站簽收文件,9月19日作出《投訴舉報回複函》及《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9月20日正式寄出,未超期履行受理告知義務。且被申請人提供的郵寄信息顯示:9月23日申請人單位收發室已簽收。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並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鄭**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