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投訴處理職責行為,於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職。
申請人張**稱申請人於2024年10月8日通過中國郵政EMS掛號信(單號:XA869814****)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案外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魚小蝦”存在未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的違法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並告知屬於違法故複議。理由如下:
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被申請人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和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被投訴舉報人營業場所位於嶽陽縣,故被申請人依法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法定職責。
2.申請人具有向被申請人申請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法定請求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的投訴權利,申請人因為購買到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涉嫌不合法產品或者其消費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務內容,導致其自身的財產權收到侵害消費購買的產品無法使用或者服務不合規即導致了其退款索賠事宜的消費糾紛,該事宜係可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可能會得到救濟,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導致申請人不可能得到救濟,即被申請人的不作為其會侵害申請人的根本合法權益。
3.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此案係針對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複議。被申請人2024 年10月11 日收到投訴舉報信,應該針對該投訴舉報信中投訴和舉報按照法定程序分別進行處理,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在10月21日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即履行告知職責然後需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解,可至今被申請人也未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決定屬於違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構成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10月11日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小魚小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我局已於2024年10月22日向被答複人qq郵箱作出受理通知。不存在超期履職的違法行為,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4年9月30日在拚多多平台購買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小魚小蝦”, 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配料中的小魚、小蝦未能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於2024年10月6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該廠,2024年10月22日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qq郵箱作出受理通知。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不服,於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11月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及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受理告知》郵件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為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經查明,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2日通過向申請人在舉報投訴書中提供的電子郵箱送達欄的QQ郵箱號發送命名為“投訴舉報受理告知”的郵件告知了受理結果,屬於電子送達。該郵件的發送狀態為投遞成功,投遞狀態為已投遞到對方郵箱。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並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