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9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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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蔡**。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蔡**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信》行政不作為不服,於08月2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08月2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受理答複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素大牛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依法受理答複申請人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素大牛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

  申請人蔡**稱,申請人於2024年05月23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A3720083****),舉報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素大牛排”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申請人在中國郵政網查詢被申請人在2024年05月26日已簽收。申請人至今沒有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申請人也沒有收到任何關於延長辦理期限的答複。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受理或反饋結果給申請人,遂複議。

  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後並沒作出是否受理和辦理結果,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被申請人未依法作出受理和辦理結果,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

  據此,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05月27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素大牛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對於被答複人投訴事項,我局已於2024年05月27日電話並致函告知我局處理意見,但因投訴需雙方自願,由於案涉企業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失敗。

  對於其舉報事項,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企業生產銷售的素大牛排標簽標識不符合執行標準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但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於05月27日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

  我局已書麵回複被答複人,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了被答複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故我局已對該舉報事項依法做出了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4年04月11日申請人蔡**在特美易購生活超市購買了一包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素大牛排”,申請人認為該商品沒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麵臨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於05月23日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號:XA3374687****)。經查,被申請人已於05月26日簽收此郵件,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受理告知,申請人對此不服,於08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08月23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商品照片;2.投訴舉報信;3.舉報投訴回複函(2024.05.27)。

  本府認為,申請人向縣市監局提交的材料為《舉報投訴信》,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第三十一條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於2024年05月27日在收到《舉報投訴信》後,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已於當天向涉案企業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並於06月05日向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回複函》告知了申請人其核查情況,被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規定,且內容已包含對申請人的舉報的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的內容,已履行其法定告知職責,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已履行其法定職責,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蔡**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蔡**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