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0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4-12-2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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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楊*。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經查明,2024年8月15日,申請人通過淘寶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純草本藥膳店鋪購買了一盒原裝蟻力神壯陽膠囊,因申請人認為商家涉嫌銷售假冒偽劣食品,通過寫信給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並答複,申請人對此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12日予以受理。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舉報投訴嶽陽縣**食品店不立案的結案反饋》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被投訴舉報的違法企業查處,同時給予申請人應得的舉報獎金。

  申請人楊*稱,我於2024年8月20日向被申請人投訴並舉報了“嶽陽縣**食品店”在淘寶平台上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被申請人經現場核查後,以商家未在其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且2023年12月22日已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為由,決定對我的舉報不予立案。

  複議理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專業的安全監管機構,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向題,糊瞎扯的回複。“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產品安全標淮的違法問題”,申請人不明白被申請人的執法行為。(找不到商家,你們完全可以報警處理,還有就是商家都經營異常了,你們為什麽不能強製性注銷其營業執照,還讓商家繼續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坑害消費者?還有找不到商家不是不立案的理由)

  木案產品屬於食品,假冒偽劣食品,至於裏麵有沒有添加有毒有害物質,都不知道。而且商家銷售數據也高,如果構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商家刑事責任。

  因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舉報不立案的結案反饋》對被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簡單糊弄的處理,適用法律不正確,屬於嚴重的失職瀆職故意包庇違法違規的行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投訴事項進行調解,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屬於程序違法。綜上,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機關依法受理申請人行政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8月26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關於嶽陽縣**食品店的投訴舉報稱其虛假宣傳、屬於三無產品。我局收到該投訴舉報後,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對於被答複人投訴舉報我局已分別做如下處理:1、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淘寶”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於2023年12月24日撤銷被投訴舉報人的行政許可,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9月2日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15日,申請人通過淘寶平台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的純草本藥膳店鋪購買了一盒原裝蟻力神壯陽膠囊,因申請人認為商家涉嫌銷售假冒偽劣食品,通過寫信給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案件後經現場核查後發現案涉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已於2023年12月撤銷被投訴舉報人的行政許可,以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後於2024年8月29日通過回複函對申請人楊*進行回複,內容包含對投訴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和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關於消費者楊*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虛假宣傳一事的回複函;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現場檢查筆錄;4.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表。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應當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因此,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楊*作出了回複,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建議向被投訴舉報人實際經營地或淘寶網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楊*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楊*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