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薛**。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薛**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1月6日針對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11月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1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6日針對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作。
申請人薛**稱,申請人申請人買到被舉報人生產的這款產品,這款產品標簽標識為油炸類糕點,根據GBT30645規定,江米條為上糖漿類冷加工糕點,所以該產品標示為油炸類糕點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訴求補償1000元,按照食品安全法125條第二項進行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石回所有問題產品,根據食品舉報獎勵方案給予舉報獎勵,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規定對生產廠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市場監管投訴舉報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對我的投訴舉報分別處理,廠家主動調解可以得到我的同意後將我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回複: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經工作人員核實,該企業生產的糯米京果二次加工仍在高溫下進行,發證機構按熱加工油炸類糕點進行的審核及發證。因該企業拒絕賠償、調解,工作人員終止調解。該企業未違反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對舉報要求的召回產品及給予舉報獎勵,我局不予支持,對此次舉報我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舉報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理由如下:被舉報人上麵的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上麵標明油炸類糕點:鬆酥類(京果、撒子酥),被舉報人的品種明細表隻能證明被舉報人可以生產京果,京果可分為掛糖漿類和不掛糖漿類,被舉報人的許可為生產不掛糖漿類的京果,被舉報人生產掛糖漿類的京果就屬於GBT30645中2.2.2.3中的上糖漿類糕點,所以被舉報人生產掛糖漿的京果涉嫌超範圍生產,所以被舉報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申請人回複不予立案缺少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向貴局申請複議利害關係:被舉報人不予立案,被舉報人不予立案就無法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申請人拿不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導致被申請人後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跟申請人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程序規定》第19條規定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程序規定》第21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首次向當時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召回問題產品,存在有問題的產品也應當進行全部召回。被申請人未要求被舉報人召回不符合規定。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違法事實成立,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程序規定》第19條第(一)條規定應當進行立案,被申請人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未跟申請人有任何的聯係,剝奪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1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綜上,被申請人做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違法,未履行法定職責,
請求複議機關本著合合法、公平、公正原則處理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複稱: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嶽陽縣**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油炸類糕點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1條之規定。我局已對其做如下回應:
一、對於其投訴事項,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嶽陽縣**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拒絕調解,故雙方調解程序終止。
二、針對其舉報內容,我局執法人員經現場核查發現,嶽陽縣**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糯米京果二次加工依然是在高溫下進行,發證機構按熱加工油炸類糕點進行的審核與發證,且該產品質檢合格,並未有任何食品衛生安全等問題,並未對被答複人產生任何食品衛生安全方麵的不利影響。
綜上,我局已經對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分別處理但同時回複,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於我局轄區內發生的投訴舉報事項我局已經查清了事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有權決定是否予以處罰、如何處罰;且由於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並未查處處罰,故不存在舉報獎勵一說;我局已經依法履職,對於被答複人要求的民事賠償部分建議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本局不是其索賠負責機關,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購買了嶽陽縣**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京果。收到該食品後,申請人認為其標識有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於2024年10月18日通過12315平台進行舉報,要求被申請人對嶽陽縣**人家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對問題產品進行召回,對申請人進行獎勵。被申請人接到該舉報線索後,於2024年10月23日進行現場核查。被申請人認為嶽陽縣**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糯米京果二次加工依然是在高溫下進行,發證機構按熱加工油炸類糕點進行的審核與發證,且該產品質檢合格,並未有任何食品衛生安全等問題,並未對申請人產生任何食品衛生安全方麵的不利影響,不存在獎勵一說。於2024年11月6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
本複議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標準旨在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宗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亦有申明。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因食用第三人生產的案涉食品而受到任何人身、財產損害。另,該企業生產的糯米京果,其加工過程中,根據工藝的最後一步來看,糖漿的溫度在110℃以上,因此它屬於熱加工,二次加工仍在高溫下進行,並非冷加工糕點。發證機構按熱加工油炸類糕點進行的審核及發證,該企業未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薛**舉報事項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11月6日在全國12315平台關於薛**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