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謝**。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謝**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3月7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謝**於2024年10月25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郵寄了投訴舉報書(單號:XB1888****)舉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素蝦滑貢菜(火鍋味)”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4年10月27日簽收,但一直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申請人謝**對此不服,於2025年3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其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市場管理秩序等公共利益。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取決於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隻有舉報人在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而非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本案中申請人謝**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郵寄《投訴舉報書》,對湖南****有限公司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書》內容裏明確提到“對查證屬實的案件依法對投訴舉報人予以獎勵”,申請人本次共郵寄了五份複議申請書,《申請書》內容除被舉報商品的品名不同,其他內容都大體一致。五份被舉報產品為申請人在同一天購買的同一廠家的兩款產品,隻存在口味差異,舉報內容都為商品標簽未標明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本府認為申請人的舉報行為的目的在於獲得舉報獎勵而並非普通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舉報,申請人謝**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申請人謝**與縣市場局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綜上,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無利害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