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3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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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權*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職責,於2024年2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2024年10月14日,申請人權*在小紅書平台購得由嶽陽縣****商行開設的店鋪“****店”銷售的麵膜,收到貨後發現涉案麵膜未標識任何中文標簽,向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縣市監局)郵寄《投訴舉報書》(掛號信:XA320****,嶽陽縣市監局於10月24日簽收,但截止申請人申請複議之日未對申請人履行投訴處理職責,申請人權*對此不服,於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於2024年10月24日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書》進行簽收,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應當在2024年11月4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即申請人權*應當在2025年1月3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現查明申請人首次向本府郵寄複議申請材料的日期為2025年1月23日,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