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2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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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羅**。

  被申請人:嶽陽縣畜牧水產發展服務中心。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興榮路118號。

  法定代表人:李革偉,主任。

  申請人羅**對被申請人嶽陽縣畜牧水產發展服務中心作出的嶽縣畜水信﹝2024﹞**號《關於羅**反映嶽陽縣重大疫情防控指揮部不履行疫情上報職責,瞞報、謊報、遲報等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2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羅**向被申請人反映嶽陽縣重大疫情防控指揮部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問題,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4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5年1月22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畜水信﹝2024﹞**號《關於羅**反映嶽陽縣重大疫情防控指揮部不履行疫情上報職責,瞞報、謊報、遲報等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嶽縣畜水信﹝2024﹞3號《關於羅**反映嶽陽縣重大疫情防控指揮部不履行疫情上報職責,瞞報、謊報、遲報等問題的答複》係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申請人如對該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羅**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羅**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