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尹**。
申請人尹**不服嶽陽縣公安局凍結銀行卡後嶽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強製劃扣,於2025年2月2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尹**因(2024)湘0621刑初**號被嶽陽縣公安局凍結銀行卡,後被嶽陽縣人民法院強製劃扣****元,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於2024年2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的前提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法院性質屬於司法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而(2024)湘0621刑初**號屬於刑事案件而非行政案件,不管是嶽陽縣人民法院的強製執行行為還是嶽陽縣公安局因刑事案件產生的扣押行為,都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綜上,該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