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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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任**。

  被申請人:筻口鎮人民政府。

  地址:嶽陽縣筻口鎮。

  法定代表人:李嶽平,鎮長。

  申請人任**對被申請人筻口鎮人民政府作出的筻信發﹝2024﹞**號《關於任**反映老屋宅基地被侵占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4年12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筻信發﹝2024﹞**號《關於任**反映老屋宅基地被侵占問題的答複》;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答複。

  經審查,申請人任**於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請人反映其母親高金桃因在嶽陽打工多年,老屋宅基地被四組居民侵占等問題的信訪事項,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5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4年12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了筻信發﹝2024﹞**號《關於任**反映老屋宅基地被侵占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筻信發﹝2024﹞12號《關於任**反映老屋宅基地被侵占問題的答複》屬於信訪答複,申請人如對此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任**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任**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