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冷**。
被申請人:黃沙街鎮人民政府。
地址:嶽陽縣黃沙街集鎮。
法定代表人:張鵬飛,鎮長。
申請人冷**對被申請人黃沙街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黃政發﹝2024﹞**號《關於冷**反映清查所有賬目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4年12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黃政發[2024]**號《關於冷**反映清查所有賬目問題的答複》;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全麵查實新天村2017年至2021年財務賬目。
經審查,申請人冷**於2024年10月21日向被申請人反映要求清查2017年以來的村級所有賬目,給村民一個交代等問題的信訪事項,被申請人於2024年10月23日受理,並發出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4年12月21日對申請人作出了黃政發﹝2024﹞**號《關於冷**反映清查所有賬目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黃政發﹝2024﹞**號《關於冷**反映清查所有賬目問題的答複》屬於信訪答複,申請人如對此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冷**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冷**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