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2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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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成*。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成*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對其投訴****有限公司予以告知是否受理一事不服,於2025年1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2月8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情況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複。

  申請人成*稱申請人於 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書麵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書的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為(信XB785****)投訴****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然被申請人與2024年11月23日簽收至今2025年1月19日,已超法定告知期限,未給申請人任何回複,申請人不服,遂複議。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的投訴受理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程序回複,屬於不作為,被申請人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維護自身知情權、救濟權,現我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貴單位申請複議,懇請貴單位依法處理,訴求如上,望依法支持我的申請。綜上,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於2024年11月23日收到被答複人投訴關於****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由於被投訴企業拒絕參與調解,故答複人終止調解程序告知被答複人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合法救濟其權利。答複人已於2024年11月26日向被答複人告知了上述處理結果,被答複人可自行查詢其短信核實是否收到答複人的回複信息。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成*於2024年11月4日在中國海油**加油站購買****有限公司生產的大米,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法律規定。於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請人投訴****有限公司,對未收到關於投訴事項是否受理一事,於2025年1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2月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2.商品圖片及購物小票;3.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情況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3日收到《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並於2024年11月26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告知已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予以受理,因****有限公司拒絕調解,調解失敗,被申請人已經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而申請人《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上注明的“本人隻接受書麵回複未開通短信功能”,從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截圖來看,短信已發送成功,被申請人不存在未開通短信功能的情況,要求書麵告知隻會徒增行政成本,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成*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成*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