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2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2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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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嚴**。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嚴**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對其投訴事項的回複,於2025年1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2月7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職責,撤銷錯誤決定。

  申請人嚴**稱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在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黃沙街鎮****超市花費3元購買到散稱龍口粉絲,被投訴人身為經營者非法分裝食品,且冒用地理標誌名稱,後於1月1日投訴至12315平台,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9日回複內容為:先後購買了花灑、粉絲、麻花、勺子等產品,超出了一般人生活消費習慣及生活消費成本。且我局工作人員跟你聯係,您無法提供來嶽陽縣探親訪友旅居證明,且本人在河南,也無法來現場進行調節(具體回複已提交在其他資料)。申請人不服,遂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望你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首先本人並未在同一家超市購買到全部產品,現實生活當中這家超市有想要的,而另一家超市沒有想要的,申請人去往多家超市購買生活必需品實數正常,且被申請人說該產品為“龍口粉絲”沒有任何依據、證據,說是廠家把大包裝進行分裝為小包裝出售,那最小銷售單元應當符合GB7718規定,有正規的廠家名稱電話地址配料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號。其次邀請申請人去現場調解依據的是《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申請人是可以線上調解,不隻是被申請人說的現場調解。被申請人的程序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應當公正、高效、適用法條正確,從此回複中被申請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八條。被申請人屬於市場監督人員,執法程序理應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中第五條明確規定公正、高效,被申請人應當遵守由國家製定的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未能有效履行市場監督管理的職責。由於被申請人做出的回複不合法,導致申請人花費時間金錢購買到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賦予的權利退貨退款,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不予答複的情形規定,故本案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範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故本案申請人具有行政複議主體資格。本人已提交充分證據,證實被投訴人存在冒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非法分裝事實。被申請人在辦案過程當中裝傻充楞,包庇違法商家。麵對充足證據違法事實,我認為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認知不清,不講究事實證據,不能勝任其工作,不具備監管人員的相關能力。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被申請人的不作為並非疏忽大意,而是有意包庇,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並未通知到本人,執法程序錯誤,利用普通消費者不熟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搪塞消費者。建議問責被申請人,望貴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並依法告知申請人閱卷期限。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當天穿越我縣三個鄉鎮(步仙鎮、黃沙街鎮、楊林鎮)先後購買花灑、粉絲、麻花、勺子等產品,超出了一般人消費習慣和生活成本。被答複人無法提供來嶽陽縣探親訪友的旅居證明。我局認為被答複人應當是對相關法律法規比較熟知,在購買商品時應當比普通消費者更加謹慎。結合當天被答複人在12315投訴舉報的頻率和事項來看,以及案涉產品名稱是龍口粉絲並未進行商標類型標注且該產品是廠家出口的小包裝,並未存在分裝銷售的情形,故我局不予支持被答複人投訴請求。

  綜上,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本次購買不是為了生活消費,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故我局本欲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由於上述法定情形終止了調解程序。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嚴**2025年1月1日在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黃沙街鎮****超市花費3元購買到散稱龍口粉絲,申請人認為被投訴人身為經營者非法分裝食品,且冒用地理標誌名稱,於2025年1月1日投訴至12315平台,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對其投訴事項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1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4年2月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行政複議申請書;2.12315平台截圖;2.商品圖片及購物小票。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平台投訴單;2.投訴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全國12315平台舉報和投訴為兩個不同入口,在進入投訴頁麵後的“投訴須知”第8條載明:“......由於投訴、舉報的處理程序不同,請勿在投訴中含有舉報內容”申請人通過投訴入口填寫申請,可知其已充分了解投訴與舉報的不同程序,並在閱讀相關提示後仍然提交,應當申請人在全國12315反映的事項屬於投訴,而非舉報,被申請人隻需要受理,而非立案。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在全國12315平台投訴,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6日受理,並於1月9日作出辦結反饋,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已履行對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本案中,被申請人當天穿越我縣三個鄉鎮(步仙鎮、黃沙街鎮、楊林鎮)先後購買花灑、粉絲、麻花、勺子等產品,並向全國12315平台投訴,超出了一般人消費習慣和生活成本,符合不予受理的法律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受理後認為存在非生活消費的情形,對申請人的投訴請求不予支持,本府予以認可,但應在辦結反饋中載明法條並闡釋清楚,本府在此指出。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於2025年1月9日在全國12315平台關於嚴**投訴事項作出的辦結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嚴**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