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2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3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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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康*。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康*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5年1月20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月2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

  申請人康*稱,申請人於2025年1月20日得知該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複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2024年12月28日,申請人通過被舉報人嶽陽縣****店開設的抖音店購買了烤蝦,收到後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2025年1月13日通過全國12315向被申請人提交舉報,要求查處。2025年1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一、被申請人為全麵核查違法行為,注冊登記地址找不到被舉報人應當向被舉報人所在的電商平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查函,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聯係方式與地址,從而進一步核查。屬於為依法履行職責二申請人己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的立案條件。根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異常經營並不屬於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三、被申請人無法定管轄權,可以向上級單位請示決定。或是查清實際經營地址移交給實際經營地市監局處理,並非是直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四、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原告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宇第14號、《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二)項的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懇請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我局於2025年1月13日接到被答複人的舉報,反映嶽陽縣****經營店經營食品“烤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違法行為。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2025年1月17日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對被投訴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已將案涉商家擬列異中。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1月20日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康*於2024年12月28日在抖音平台經營的店鋪“****優選”購買了一包“烤蝦幹”產品,訂單號:693****。申請人認為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六十九條規定,於2025年1月13日在12315平台進行舉報。2025年1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2025年1月17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5年1月20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康*不服該決定,於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月2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2.建議將嶽陽縣****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報告;3.湖南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康*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產品存在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被舉報人嶽陽縣****店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舉報,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康*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康*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康*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