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吳**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信》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月1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將投訴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吳**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 2024年12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信》,被申請人簽收於 12 月21 日簽收。簽收後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申請人的投訴。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訴是否受理,遂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認為投訴受理期限,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子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十五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
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二)法院、仲栽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問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五)未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中止調解亦或者是終止調解都需要告知投訴人。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後未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處理單位應該負起對受理情況的告知義務,確保投訴者對投訴的受理情況享有知情權。申請人在舉報材料中提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相關職責,但被申請人依然未履行投訴受理情況需告知投訴人的法定職責,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
綜上,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投訴存在程序違法,請求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我局於2024年12月23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縣****店經營食品“混合果粒酸奶塊”存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等違法行為。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2024年12月24日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對被投訴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舉報事項無管轄權。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4年12月27日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吳**於2024年12月14日在拚多多平台購買了“混合果粒酸奶塊”, 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配料中的複合配料風味發酵乳未展開。於2024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12月21日簽收。經調查,2024年12月27日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書麵回複並郵寄給了申請人。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1月17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關於吳**投訴舉報嶽陽縣****店經營食品存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等違法行為一事的回複》及郵件物流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為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的行為違法。經查明,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7日通過郵件號為136****的郵件對申請人進行了書麵回複,物流詳情顯示該郵件2024年12月29日由吳**本人簽收。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並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認可。另,因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本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申請人可前往我辦(嶽陽縣司法局行政複議與應訴辦公室202)自行按照規定查閱、複製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麵答複、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故,本府對申請人提出的線上閱卷申請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吳**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