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4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3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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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鄭**。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鄭**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12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本府於12月3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是否立案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決定。

  申請人鄭**稱,申請人於2024年9月11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市****廠”生產銷售的“老式潮糕”存在配料標注不明確的違法行為,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的是否立案決定,申請人不服,遂提起複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投人。”本案中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嚴重超期違法。

  關於本案是否係以同一事項提起複議作出解釋。概念不同:投訴是指消費者購物或接受服務,與企業發生爭議後,通過電話、書麵等形式,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門反映自己權益遭受侵害的事實,請求協助解決爭議的行為。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門反映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提出者不同:投訴人是認為自身權益遭受侵害的消費者;而舉報人是發現違法行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這種違法行為未必對其自身權益造成了直接侵害。處理依據不同:投訴的處理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舉報的處理依據是《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相信說到這裏複議機關應該能夠明白了投訴與舉報的區別了,所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特別注意的是,該條款就是防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投訴混淆為舉報,實質兩者區別不同,應當分別處理,分別處理則不可能結果相同,雖屬於針對一個事情提起的投訴和舉報,但如果提起行政複議則根據行政複議一事一議的原則應當分別提起兩個不同的履責複議申請,故本案投訴和舉報的複議分別提起符合法定受理條件,複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為了政府依法受理,現提交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類似

  不予受理決定附帶雲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監督告知決定給你府參考。

  綜上,請求政府確認違法並責令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9月14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信,反映嶽陽縣****製作坊生產銷售的標簽標識不符合GB7718標準規定。

  2024年9月19日,我局對被答複人舉報事項已經回複並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回複內容與調解過程附證據頁。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23日,申請人鄭**在龍九超市五裏牌店購買了一份嶽陽市****廠生產的“老式潮糕”,到貨後發現該食品添加劑標注“食用油”違反法律規定。於9月9日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9月11日由村郵站簽收。9月19日,縣市監局作出投訴舉報回複函通過郵寄的方式告知申請人鄭**的投訴、舉報處理情況,9月23日,顯示已簽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信;2.案涉商品圖片及交易記錄;3.縣市監局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4.投訴舉報回複函、郵件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結合上述法條,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鄭**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之日起三十五個工作日內就案涉舉報事項是否立案告知申請人。本案中,被申請人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請人寄出的投訴舉報函。9月19日作出投訴舉報回複函,並通過郵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且被申請人提供的郵件信息顯示:該郵件於9 月23日簽收。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並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鄭**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