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胡**。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胡**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不服,於1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1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8日針對申請人舉報案外人嶽陽縣****店違法經營一案不予立案答複;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作。
申請人胡**稱,申請人於 2024年9月2日在美團入駐商家(****家宴(****店))係被投訴人經營,購買到餐飲食品。後發現被申請人未設置餐飲加工製作專間、未取得冷食製售許可,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申請人於 2024年11月28 日作出舉報答複,申請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本次行政複議針對的是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嶽陽縣****店舉報答複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申請人有行政複議請求權,為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人在案外人店鋪消費16 元購買案涉產品,案外銷售的冷食產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係侵害申請人安全消費的權利,獲得合格商品的權利,申請人16元的財產權益受損。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答複係製作了對於申請人民事權益救濟不利的證據,同時減損申請人獲得舉報違法行為獎勵的權利。故申請人與該案不予立案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了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行政複議機關對其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綜上,申請人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是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嚴重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必定導致實體違法。被申請人作出不子立案決定,這一行政行為是對申請人不利的行政執法決定。其僅告知了申請人行政行為的內容,即不予立案決定及理由,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具有對該答複提起行政複議的請求權,其應當告知申請人救濟權利救濟途徑,被申請人法定程序缺省,係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正當程序原則。
三、被申請人嚴重程序違法。被申請人通過郵件告知申請人對於申請人的舉報不子立案,未告知申請人作出該答複的理由。被申請人作出對於申請人不利的行政執法決定,未告知申請人作出該不予立案答複的理由,嚴重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係程序違法。
四、申請人的舉投符合立案條件。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的舉報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首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產品照片,付款截圖,等證據足以初步證明案外人存在製作冷食違法事實。申請人已經履行了作為舉報人的義務,向被申請人提交案外人違法的初步證據,足以初步證明案外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八條。其次,案外人未設置餐飲加工製作專間、未取得冷食製售許可、未獲得健康許可證經營製售冷食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予以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應按照本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予以處理。另,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舉報的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第二款,被申請人作為案外人注冊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具有處理申請人羊報的法定職責,本案屬於被申請人管轄。綜上,申請人的舉報符合 《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被申請人必須依法立案查處。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缺少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五.依據行政複議法第44 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係爭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應舉證其以任何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以及途徑的證據,案外人符合法定不予立案情形的支撐性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對案外人的違法所得認定,消除危害後果召回產品的證明,沒有對消費者權益產生影響的證據,案外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認定證據,沒有對購買的消費者造成危害後果的證據以及沒有對申請人本人人身健康以及財產造成損害的證據以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為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認定事實不清且主要證據不足。請求貴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4年9月9日接到被答複人的舉報,反映嶽陽縣****店無冷食類食品製售許可在美團平台銷售腐竹涼拌皮蛋。
2024年9月26日,經我局現場核查,案涉店鋪已自行改正並辦理了含冷食類食品製售許可。2024年10月9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我局對案涉店鋪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立案的決定。2024年11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已通過電子郵箱回複了被答複人,告知我局對其投訴及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
對於本案案涉的舉報事項,我局認為由於該店鋪經營並無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存在,且案涉店鋪已自行主動改進,獲取了相關品類的經營許可,故我局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決定對該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具有一定合理性。另我局認為該舉報事項對舉報人並未產生實質性的權利損害,其舉報行為不具有獲取舉報獎勵的條件。關於我局在回複內容中未明確告知被答複人複議權利和其他救濟途徑,我局認為屬於程序瑕疵,對其舉報的實體問題處理並無影響。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2日,申請人胡**在美團入駐商家(****家宴)購買了一份涼拌皮蛋,後發現該店位甚至餐飲加工製作專間、未取得冷食製售許可,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於9月3日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書》,11月28日,縣市監局工作人員通過qq電子郵件告知了申請人終止調解,不予立案決定的處理結果。申請人胡**對此回複不服,2025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月3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投訴舉報書;2.美團訂單詳情截圖;3.縣市監局qq郵件回複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嶽陽縣市場監管局具有對其管轄範圍內發生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依法受理並查處的法定職權。《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本案中,申請人投訴舉報****家宴存在超出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11月28日作出內容為:“胡**你好,你投訴舉報的嶽陽縣****店一事,經我局工作人員多次調解,該店拒絕調解。對你的舉報,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你的舉報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回複。短短68個字的qq郵件投訴舉報回複,其內容既未告知作出該答複的依據,也未告知申請人的救濟權利與途徑,體現其處理結果之敷衍、草率。關於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未履行教示義務屬程序違法的問題,鑒於申請人已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救濟權利實際未受到影響,故本機關對該主張不予支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複。
2.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20個工作日內對案涉舉報事項重新作出答複。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