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何**。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位於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何**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於12月19日通過網上複議平台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本府於12月2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日針對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作。
申請人何**稱: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日得知該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複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與申請人具有利害關係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具有處理投訴舉報職責的行政機關做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屬於行政訴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理由如下:
申請人己經提供被舉報人違法所具體事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程序規定》第19條規定第(一)項規定,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立案。被申請人回複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根據具體哪一項條款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證據不足。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程序規定》第21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調查。
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違法事實成立,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處罰程序規定》 第19條第(一)條規定應當進行立案,被申請人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末跟申請人有任何的聯係,剝奪了申請人的知情權,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1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並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綜上,被申請人做出不予立案存在程序違法,未履行法定職責,請求複議機關本著合法、公平、公正原則處理申請人的複議請求,請求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八(三)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定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二)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16條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崗學習。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2024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舉報:稱嶽陽縣****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配料表中標識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71條的情形,11月19我局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
經我局執法人員在嶽陽縣**鎮**組的嶽陽縣****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核查,該公司成品庫擺放有產品****“****糕點”,其外包裝粘貼的標簽標注有配料:精製麵粉、芝麻仁、白砂糖、精煉植物油、糯米粉、玉米粉、食用澱粉、麥芽糖漿等、食品添加劑(碳酸鈣、單雙甘脂肪酸脂),其配料表標注的內容與舉報人提供的內容相同;該公司包裝車間擺放有產品標簽打印機一部,經執法人員現場詢問,涉案產品****“***糕點”的標簽就是由該打印機打印;該公司提供的產品****“****糕點”生產記錄(投料)顯示所投原輔料有:麵粉、芝麻仁、白砂糖、精煉植物油、糯米粉、玉米粉、食用澱粉、麥芽糖漿、碳酸鈣、單雙甘脂肪酸脂,經執法人員現場對比舉報人提供的產品圖片配料表內容,投料記錄記載的所投原輔料與產品標簽標示內容一致,該公司負責人申辯涉案產品配料表中標注的“等”字係員工大意疏忽導致印刷錯誤,並非還有相關內容未如實標注。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要求,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鑒於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無主觀惡意,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並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不予立案。
11月20日,經我局部門負責人決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對於被答複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我局認為,在本案中被答複人與舉報事項並無直接厲害關係,應當不具備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資格。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我局收到被答複人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對核查事項和處理結果我局工作人員在法定期間也及時告知。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對答複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2024年11月15日在維葉生活超市金中環店購買了由嶽陽縣****有限公司生產的****糕點。申請人發現該食品配料表中標識“等”,“等”不能反映配料表的真實屬性,違反了GB7718,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定。於2024年11月16日通過12315平台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接到該舉報線索後,後進行現場核查發現涉案產品****“****糕點”的標簽是由該打印機打印;該公司提供的產品****“****糕點”生產記錄(投料)顯示所投原輔料有:麵粉、芝麻仁、白砂糖、精煉植物油、糯米粉、玉米粉、食用澱粉、麥芽糖漿、碳酸鈣、單雙甘脂肪酸脂,經執法人員現場對比舉報人提供的產品圖片配料表內容,投料記錄記載的所投原輔料與產品標簽標示內容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購買小票;2.商品圖片;3、舉報詳情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舉報單;2.現場檢查筆錄、照片;3.不予立案審批表;4、流轉信息時間軸。
本複議機關認為:“等”字作為助詞,在語法上既可用來表示列舉未盡又可用來表示列舉完成後的結尾,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的理解,易引發歧義。嶽陽縣****有限公司生產的“****糕點”配料表標識出現“等”字,未能準確表示配料使用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之規定。但,該標簽標識的“等”字使用不能直接反映該食品的質量,不影響食品安全,屬於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這一瑕疵未造成危害後果,且被申請人已責令該廠改正,該廠已不再使用上述問題包裝袋,無須再作責令改正,屬於違法情節輕微。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處理結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且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何**舉報事項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12月2日在全國12315平台關於何**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