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4〕12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3-3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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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何*山。

  申請人:何*武。

  兩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律師。

  兩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楊**,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申請人何*山、何*武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對信息公開事項行政不作為,於2024年11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1月5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及時、準確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

  申請人何*山、何*武稱,申請人合法所有的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村**村民組**號的房屋2021年因**高速連接線項目被征收。為了解更多信息,申請人於2024年9月9日通過郵寄書麵申請書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過程中相關的如下內容:(1)征地批文及征收決定;(2)征收安置補償方案;(3)申請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戶調查情況登記表、拆遷補償安置計算表。(4)與申請人何*山、何*武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5)申請人何*山、何*武征收補償款支付記賬憑證。根據郵政係統顯示,被申請人於2024年9月11日9點45 分簽收了郵件。但申請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任何答複。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係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申請人基於查驗跟自身相關的房屋拆遷信息的正當目的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清楚、明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的不予公開的情形,被申請人無權拒絕履行信息公開的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按照此規定,被申請人應該在2024年10月15日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之規定給予申請人答複,但申請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複,也未收到延期答複告知書或者補正告知書。

  綜上,被申請人無視申請人合法正當的信息公開申請,拒不公開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損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違背了為民服務

  的宗旨和便民、利民的原則,望貴府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一、答複人與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聯合依法製作《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15號》答複書,並無違法之處。2024年9月11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1、征地批文及征收決定;2、征收安置補償方案;3、申請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戶調查情況登記表、拆遷補償安置計算表;4、與申請人何*山何*武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5、申請人何*山、何*武征收補償款支付記賬憑證。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也於2024年11月9日,收到被答複人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其申請事項與答複人收到的申請事項完全相同。為了更好、更高效地服務群眾,答複人與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聯合製作《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015號》答複書,並由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對被答複人統一進行答複,對於被答複人的所有申請事項,全部予以公開。並於2024年10月1日(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內)按照被答複人要求的公開方式,將答複書和其所申請公開的全部政府信息文件,郵寄至其指定地址。2024年10月4日,被答複人前台人員苗*簽收以上文件。

  至此,答複人與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同時依法履行政府信息的職責。被答複人也獲得其所申請公開的所有政府信息。

  二、被答複人及其代理人涉嫌重複申請、濫用訴權,浪費行政、司法資源。被答複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同申請事項同時向多個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並且在其所申請的事項全部得到支持,實際獲取其所申請公開的全部政府信息後,居然濫用訴權,對答複人提起了行政複議,完全是浪費行政、司法資源。建議人民政府向被答複人的代理人所在單位、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市司法局發函投訴。

  綜上,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請人何*山、何*武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起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包括:1、征地批文及征收決定;2、征收安置補償方案;3、申請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戶調查情況登記表、拆遷補償安置計算表;4、與申請人何*山何*武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5、申請人何*山、何*武征收補償款支付記賬憑證。9月11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收到此信息公開申請,同時嶽陽縣人民政府也收到了完全相同事項的信息公開申請並按屬地原則批轉嶽陽縣黃沙街人民政府進行答複,2024年9月30日黃沙街人民政府經對接縣財政局和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後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年第15號)》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五項內容全部予以公開。2024年11月1日,申請人何*山、何*武因對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未對信息公開事項予以回複不服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1月5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郵寄快遞封麵及寄件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年第15號);2.征地批文及征收決定資料;3.征收安置補償方案;4.申請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戶調查情況登記表、拆遷補償安置計算表;5.申請人何*山、何*武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6.申請人何*山、何*武征收補償款支付記賬憑證;7.信息公開答複郵寄憑證。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於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最晚於11月12日予以信息公開答複。縣自然資源局雖在答複書中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年第15號)》為黃沙街人民政府與縣自然資源局共同作出,但15號答複書不管是紅頭文件上發文機關還是最後落款蓋章都隻有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僅在正文內容部分可見信息公開答複為對接縣自然資源局後作出,不足以代表此15號答複書為黃沙街人民政府與縣自然資源局共同作出。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雖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職責,但因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何*山、何*武已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年第15號),該答複書對五項申請公開事項已全部公開,申請人的知情權已得到保障,責令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再就相同事項重複公開已無實際意義,故本府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公開。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確認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職責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何*山、何*武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