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童**。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委托代理人:任**,嶽陽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童**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下稱“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25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2.請求行政機關對打架的另一方一係列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人童**稱,關於喻**霸占公攤麵積安裝鐵門反而剝奪我公攤麵積的使用權故意損壞我家抽油煙機及家裏設施後入室行凶。我是麻塘退捕漁民,童**,女,53歲,從育年從事捕撈上交國家產值,上岸後又在鎮企業招大集體工,工作十二年,破產後在慶豐市場,個體戶經營服裝加工,因有嚴重疾病被麻塘漁場評為特困戶。喻**住二樓我住一樓,我家電表和抽油煙機都是原始建築從未更改。自從他在公攤麵積上安裝鐵門後不允許我使用抽油煙機。就連電力局安電表都不行,不允許我進鐵門內開關電,就連我的磚靠我牆放在都給扔了。2024年6月20號正大端午節关键词2一家人在家做早餐,我老公正拿刀切菜,喻**突然打爛我家抽油煙機後又多次凶神惡煞衝進我家行凶打人,把我身上打得青一塊紫一塊,然後指著我八歲兒子的鼻子威脅恐嚇要搞死他,我當時被喻**的行為嚇蒙了,並引發了心髒病我通過報警並告訴他我已報警,他並沒有因我報警而停止一切行為,而是越來越凶,我為了製止事情朝更糟的情況發展,我把我老公推屋把念往外推,通過報警和幾次推喻**出去,都不能讓喻**停止侵表我一個女人在兩個男人雙方激動的情況下拉架推他出去時把他右額頭弄破了皮。他在派出所當著人民警察任副所長的麵都一路威脅,恐嚇,如下:1、揚言要對我兒下毒手;2、如果我使用抽油煙機就往我家灌水;3、他之所以這樣做目的就是要我老公殺他;4、鐵門內我不得進入;5、我坐在他調解辦公桌的對麵他多次凶神惡煞的爬到辦公桌上想對我動手,錄音為證。
2024年7月8號,又把我靠在我自己牆邊的磚全扔了,我通過第二次報警,這把我整個家,從門麵的整個牆麵漏水發黴,打爛抽油煙機電線短路整個線燒毀,無論是人權侵犯,還是身體上,精神上,生活上,還是家裏設施從門麵的牆麵至廚房大肆損毀,為了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关键词2一直沒有生火做飯,也不便正常做生意。他因頭上破了皮,反過來在派出所要求我賠他二萬元,派出所對一個,針對性尋釁滋事的男人言聽計從,而對我一個體弱多病弱勢受害者又麵對喻**得尺進丈我一忍,再忍,直到忍無可忍,為了防止事情惡化和人身和生命不受不法侵害推他出去而失手的女人窮追不舍。我隻想在家安逸的做生意,而他無休止地找茬尋釁滋事。當在自已家裏突然招到材物損壞和對我人身攻擊還有對我兒子恐嚇,至今我和兒子都不敢去自己的門麵上,充滿恐慌和心律失常,兒童是祖國的未來,而婦女為母則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當人身與生命受到不法侵害和威脅都不能正當防衛,那麽兒童保護法何在?祖國的未來何在?人民公民的安全何在?誰來保護,難道又重複邯鄲的王**事件嗎?如果得不到公平處理,不追究喻**法律責任,隻會讓違法者更猖狂,讓心存邪念者效仿,也讓受欺負者心裏失去平衡而產生報複的惡念,我並沒有得到人民警察的公正更讓我感覺是違法者的幫凶,由:嶽縣公(城北)立告字(2024)**號立案定性為我毆打他人,在2024年6月20號至21號將我在派出所扣留二天在2024年12月21日又拘留三天,在事發六個多月當中任所長傳我一人到派出所有九次,傳我和對方有三次,拘留我時還謊稱是調解害我把八歲兒子獨自一人留在家,烤著電爐火沒人照看,把我推向深不見底的萬丈深淵,使我整天精神恍惚,公民報警失去意義,讓人民對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
請求人民政府拆除對方安裝鐵門剝回我公攤麵積使用權,如此的猖狂是黑社會勢力。是社會的霸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公和國刑法》第275條、293條、42條、43條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45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麵對喻**的違法行為,任**不但沒有追究喻**的任何法律責任,還黑白顛倒毀滅證據,2024年6月26號我把所有證據交給付**,2024年12月5號又把證據交給任**,我門麵上三方有監控,派出所不提供反說沒有。以照片和錄音為證,如有說假我願承擔法律責任。違犯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毀滅證據,第399條徇私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隱瞞事實等等,望執法部門公平公正依法辦理,為民主持公道:賠償我一切損失還我人權和正常生活。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童**對我單位於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不服,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根據《嶽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嶽縣政複答字(2025)**號)的要求,現答複如下:一、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如下:1.童**本人的陳述和申辯;2.喻**的陳述;3.證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證言;4.喻**的傷情照片及病曆。
二、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
三、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內容適當。
四、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1.童**稱2024年6月20日早上,喻**突然打爛她家抽油煙機並對她進行毆打。經民警多方調查,係喻**因童**家抽油煙機問題先與童**丈夫李**發生口角爭執,喻**隨手撿一塊磚頭在童**家牆外抽油煙火機外殼砸了兩下(未造成抽油煙機損壞),李**見狀從家裏拿出菜刀對喻**進行威脅,童**將其丈夫推開,然後自己從店裏拿一金屬點煙器在喻**額頭砸了幾下,喻**額頭當場受傷流血,喻**被打後並未還手毆打童**,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現場目擊者的證言證實,足以認定。公安機關在對童**第一次的詢問中,童**也稱喻**並未毆打自己,在公安機關對雙方進行多次調解協商不成後,童**再反稱喻**也在她右臂內側打了一拳,但語言含糊其辭,前後不一,有違常理,且無任何第三者證實,故依法不予采信。
2.童**稱喻**損毀其牆麵,經民警調查了解,是因房屋年久失修,管道漏水所致,屬普通民間糾紛,且在童**提出此問題後,喻**請人改造翻修,及時解決了管道漏水的問題。
3.童**稱喻**對其的種種口頭威脅,雙方在爭執吵鬧中均有過激言語,此類情形,公安民警及時進行口頭教育和勸解,不足以作為對雙方進行處罰的依據。
4.童**稱處理期間,派出所民警共將其傳到派出所9次,其中雙方當事人同去的有3次。因此案屬鄰裏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派出所為了化解雙方矛盾,依法以調解處理為主。童**作為違法行為人一方,派出所民警更是再三對其進行思想工作,講明利害,但童**一意孤行,不聽勸解,在多次調解無果後,公安機關遂依法對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綜上,童**的申請複議的種種理由,完全斷章取義,違背事實,沒有相應證據證實,嶽陽縣公安局對童**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
經審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上午,喻**前往童**家中,因抽油煙機問題與童**丈夫李**發生口角,喻**撿起一塊磚頭在童**家牆外上的抽油煙機外殼上砸了兩下,李**從家中拿出菜刀隊喻**進行威脅,童**將李**推開後拿起點煙器在喻**額頭上砸了幾下,喻**經縣人民醫院檢查“頭皮裂傷、頭皮血腫”。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於2024年12月21日出具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童**行政拘留三日。童**對此不服,於2025年1月2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月3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接報案登記表;2.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3.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4.童**詢問筆錄(2次);5.喻**詢問筆錄;6.李*香詢問筆錄;7.李*秋詢問筆錄;8.喻**受傷照片;9.喻**病曆;9.童**受傷照片。10.抽煙煙機損傷圖;11.城北派出所《關於童**毆打他人案的相關情況說明》;12.童**手機錄音。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童**是否毆打了喻**?2、縣公安局對童**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是否適當?3、縣公安局是否應當追究喻**的法律責任?
關於焦點1,申請人童**雖對證人證言的描述有異議,但未否認用點火器砸喻**的事實,且根據當事人童**、喻**的陳述,證人李*香、李*秋的證人證言均可以證實申請人童**用點火器毆打喻**的事實。
關於焦點2,本案是因申請人童**家抽油煙機排氣問題與鄰居喻**引發的糾紛,雙方為上下樓鄰居,被申請人縣公安局考慮到雙方為鄰裏關係,多次開展調解試圖化解糾紛,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考慮到本案屬於《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十三點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情形:(1)家庭成員、親友、鄰裏或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後果較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申請人童**作出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內容適當。
關於焦點3,2024年6月20日被申請人的辦案人員第一次詢問申請人童**的詢問筆錄,童**稱喻**沒有動手打人,但在12月21日第二次詢問時稱喻**朝著她胳膊內側打了一圈,兩次口供不一致,現申請人童**申稱係喻**毆打所致,並請求追究喻**的法律責任。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被申請人縣公安局應當對認定喻**是否確有違法事實及是否應當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直接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童**,故本府不能直接作出處理。
至於,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到的“請求人民政府拆除對方安裝鐵門剝回我公攤麵積使用權”與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無關,不屬於本案審查的範圍,本府不予審查。
綜上,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童**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