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嶽陽縣**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
法定代表人:餘**,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水果,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規股長,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黃**,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於2024年12月10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3日,餘文婷注冊嶽陽縣**鎮**KTV娛樂廳(以下簡稱**KTV),並於當年在未經過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下擅自投入使用、營業,2020年10月10日被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下發嶽縣(消)行罰決字[2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年6月27日,**KTV重新注冊為嶽陽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店)。2022年9月,**酒店申請消防驗收備案。2022年9月19日,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後認為**酒店存在消防安全問題,出具了嶽縣消安檢不自[2022]第**號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2023年12月22日,嶽陽縣文旅局在全縣密集場所消防審驗手續排查中發現**酒店未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擅自投入使用,遂報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監管股。2023年12月29日,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線索移交給被申請人縣城管局。2024年1月26日,被申請人縣城管局對**酒店下達嶽縣城管執(改)字第**號《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酒店:1、立即停止營業;2、限期補辦相關手續。2024年10月14日,縣城管局對**酒店下達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於2024年10月28日對**酒店下達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酒店對該處罰決定不服,於2025年12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2月13日受理。2025年3月10日,因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進行調解、和解,本案中止審理。
另查明,2025年1月10日,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對申請人核發了嶽縣消安許字(2025)第**號《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案涉經營場所已經通過了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的消防安全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府按照合法、自願的原則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1.考慮到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已於2025年1月10日對申請人核發了嶽縣消安許字(2025)第**號《公共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案涉經營場所已經通過了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的消防安全檢查,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且申請人今年受大環境影響,企業舉步維艱,被申請人同意對申請人進行減輕處罰,將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對申請人罰款50000元調整為對申請人合計罰款5000元,限申請人收到複議機關製作的行政複議調解書後10日內繳納至被申請人在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指定的專用賬戶。
2.申請人應當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將罰款5000元繳納至被申請人指定的專用賬戶。若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罰款,被申請人將就申請人全部罰款金額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並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本金)。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