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餘**。
被申請人: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團結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6213**。
法定代表人:付紅賓,主任。
申請人餘**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於2025年1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1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以下簡稱“**號答複書”);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重新進行書麵答複。
申請人稱:申請人經營的**鎮**村砂場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村**片,因該地塊被劃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挖砂船等被相關政府部門關停。為了解與自身權益相關的事項,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申請人公開申請人經營的**鎮**村砂場所在地塊:1.上述地塊被華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文件;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紅線圖;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涉及的企業、養殖場關停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標準;4.《嶽陽縣鐵山庫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嶽陽縣鐵山庫區竹木加工生產企業關退工作實施方案》;5.申請人的挖砂船被關停的通知、決定或者會議紀要;6、嶽發〔2014〕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鐵山飲用水源保護與庫區民生保障的意見》;7、對申請人挖砂船等設備設施的清點登記資料、評估文件;8、嶽陽縣鐵山庫區預製構件及采礦業退出計劃安排表(2021年計劃);9、2015 年許石雄在任時就鐵山庫區向國家環保部申報的國家環保項目的資料、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4日簽收。2024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了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答複書顯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3、4、5、7項屬於被申請人製作或者保存,但其卻未依據申請要求的紙麵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申請人公開,而是要求申請人自行查閱,對於申請人要求公開的第2、8、9項未進行公開。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公開的信息屬於被申請人製作或者保存,其應當依法予以公開,其不予公開或者不按照便於申請人的方式進行公開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等規定,對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的職責的行為提起行政複議。請求貴府查清案件事實,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依法作出公正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答複稱:答複人作出的**號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對被答複人提出的9項信息公開事項,第1、6項所作答複沒有異議,現將第2.3.4.5.7.8.9項再作如下答複。
1.關於第2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紅線圖。
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所指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紅線圖就是鐵山庫區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劃分範圍,與第1項重複,相關文件已主動公開,詳細網站為:(https://www.sgf2.com/37584/38154/38157/38160/38177/38201/40109/content_1192264.html),被答複人可自行登錄該網站查閱或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親自前往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進行查閱、谘詢。該中心將為您提供所需的相關信息。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街道團結路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
聯係人:李** 聯係電話:180073**
2.關於第3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涉及的企業、養殖場關停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標準。
答複如下:按照嶽發〔2014〕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鐵山飲用水源保護與庫區民生保障的意見》,由我單位牽頭,在庫區充分調研摸底基礎上於2015年11月27日和2018年1月23日分別以縣人民政府辦名義出台了《嶽陽縣鐵山庫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和《嶽陽縣鐵山庫區竹木加工生產企業關退工作實施方案》,補償標準詳見以上《方案》查閱。具體地址、聯係人、聯係方式同上1。
3.關於第4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嶽陽縣鐵山庫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嶽陽縣鐵山庫區竹木加工生產企業關退工作實施方案》。
答複如下:請您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親自前往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進行查閱、谘詢。該中心將為您提供所需的相關信息。具體地址、聯係人、聯係方式同上1。
4.關於第5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申請人的挖砂船被關停的通知、決定或者會議紀要。
答複如下:挖砂船被關停的通知,請您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親自前往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進行查閱、谘詢。該中心將為您提供所需的相關信息。具體地址、聯係人、聯係方式同上第3項。關於挖砂船關停的決定和會議紀要,答複人既未製作過此類文件,也未收到,故無法為被答複人提供查閱。
5.關於第7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對申請人挖砂船等設備設施的清點登記資料、評估文件。
答複如下:詳見答複人製作的《關於餘**信訪事項依法分類辦理情況的報告》(鐵水中心〔2024〕**號)文件,已經對您作出了回複說明。
6.關於第8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嶽陽縣鐵山庫區預製構件及采礦業退出計劃安排表(2021年計劃)。
答複如下:我縣目前沒有出台鐵山庫區預製構件及采礦業退出計劃,故答複人至今不能為被答複人提供查閱。
7.關於第9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2015 年許石雄在任時就鐵山庫區向國家環保部申報的國家環保項目的資料、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答複如下:經對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他們回複此信息不存在。您本人也可以在工作期間,直接向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谘詢。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號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號答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申請人公開申請人所稱經營的**鎮**村砂場所在地塊:1.上述地塊被華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文件;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紅線圖;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涉及的企業、養殖場關停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標準;4.《嶽陽縣鐵山庫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嶽陽縣鐵山庫區竹木加工生產企業關退工作實施方案》;5.申請人的挖砂船被關停的通知、決定或者會議紀要;6、嶽發〔2014〕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鐵山飲用水源保護與庫區民生保障的意見》;7、對申請人挖砂船等設備設施的清點登記資料、評估文件;8、嶽陽縣鐵山庫區預製構件及采礦業退出計劃安排表(2021年計劃);9、2015 年許石雄在任時就鐵山庫區向國家環保部申報的國家環保項目的資料、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4日簽收。2024年1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了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申請人不服該答複書,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郵寄單;2、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的第1、6項所作答複沒有異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第2、3、4、5、7、8、9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答複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正當。
關於第2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紅線圖,即申請人所指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紅線圖就是鐵山庫區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劃分範圍,因與第1項重複,相關文件已在網站公示,且被申請人已在**號答複書中提交了網站及聯係人,已履行了該項政府信息的答複職責。
關於第3項申請公開事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涉及的企業、養殖場關停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標準。按照嶽發〔2014〕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鐵山飲用水源保護與庫區民生保障的意見》,由被申請人牽頭,在庫區充分調研摸底基礎上於2015年11月27日和2018年1月23日分別以縣人民政府辦名義出台了《嶽陽縣鐵山庫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和《嶽陽縣鐵山庫區竹木加工生產企業關退工作實施方案》,補償標準詳見以上《方案》查閱,已履行了該項政府信息的答複職責。
關於第4項申請公開事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嶽陽縣鐵山庫區畜禽養殖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嶽陽縣鐵山庫區竹木加工生產企業關退工作實施方案》。在本案審理期間,被申請人已向本府提交了上述兩個實施方案,並由嶽陽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郵寄給了申請人,應視為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該項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
關於第5項申請公開事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申請人的挖砂船被關停的通知、決定或者會議紀要。被申請人已對其作出了答複,該答複告知了申請人獲取該項政府信息的途徑及沒有製作或保存而無法公開的理由,該答複未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
關於第7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對申請人挖砂船等設備設施的清點登記資料、評估文件。因被申請人此前製作的《關於餘**信訪事項依法分類辦理情況的報告》(鐵水中心〔2024〕16號)文件已經該項政府信息作出了回複說明,被申請人沒有必要重複回複。
關於第8項申請公開事項即申請人申請公開嶽陽縣鐵山庫區預製構件及采礦業退出計劃安排表(2021年計劃)。因我縣目前沒有出台鐵山庫區預製構件及采礦業退出計劃,被申請人當然不能為申請人人提供查閱,故被申請人對該項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複並無不妥。
關於第9項申請公開事項即被答複人申請公開2015 年許石雄在任時就鐵山庫區向國家環保部申報的國家環保項目的資料、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經被申請人對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該局回複此信息不存在,申請人也可以在工作期間直接向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谘詢。因被申請人沒有製作或保存該項政府信息,故被申請人對該項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複符合法律規定,其作出的答複並無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鐵山水資源保護中心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4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餘**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