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徐**。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徐**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在許可範圍內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2月2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3月1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其限期內重新處理答複。
申請人徐**稱,申請人因購買到從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向該款食品標注的生產廠家處提起舉報,2025.2.10日被申請人做出了不予立案決定(詳情見證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遂提起複議申請。
1、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2014年3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具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
2、依據澱粉製品定義GB2713:以薯類、豆類、穀類等植物中的一種或幾種製成的食用澱粉為原料,經和漿、成型、幹燥(或不幹燥)等工藝加工製成的產品。定義規定以澱粉為原料,涉案產品配料中添加有魔芋粉且以魔芋粉為主導地位構成。已不符合澱粉製品的定義。被申請人強行將產品歸類於澱粉製品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應予《行政複議法》應予撤銷重做。
3、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當依據GB2760附錄 E 中規定的食品類別作為添加依據。在該分類中,無明確以魔芋粉為主要原料產品的具體分類,應當歸屬於GB2760附錄 E 中分類序號為16.07其他類,被申請人以食品生產分類許可作為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依據存在錯誤。產品中添加的脫氫乙酸鈉可添加範圍不包括此類別,違法事實成立。符合立案條件應予立案。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1月16日,被答複人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魔芋澱粉製品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1月17日,我局工作人員將該舉報事項進行自辦操作。
經我局調查核實: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組根據《食品生產許可通則》食品生產許可對案涉產品的工藝流程現場核查,已確定案涉產品符合申請許可的食品類別。我局通過核查案涉產品生產許可證,發現2023年6月26日湖南**有限公司已經過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機構確認,準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詳見附件)。
我局認為對於被舉報產品在GB2760裏是否應該劃分到16.07其他類,由於GB2760附錄E16.0其他類是指01.0—15.0裏沒有的食品類別,而澱粉製品在GB2760裏明確分類在06.05.02,故本案案涉產品應該按照澱粉製品而合法使用相關食品添加劑。
基於上述現場核查情況,我局認為本案案涉舉報產品符合所獲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屬於澱粉製品,可按澱粉製品的範圍在法定許可的條件下使用食品添加劑。故我局對被答複人舉報事項核實認定不存在違法行為,我局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合理合法。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18日,申請人徐**在**超市購買到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麻醬爆肚,後發現該產品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於2025年1月16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於1月22日前往案涉商家住所地開展現場核查,該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麻醬爆肚”外包裝上標注的產品類型為即食魔芋澱粉製品,而通過核查該公司現場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品種明細表,顯示即食魔芋澱粉製品包含在澱粉及澱粉製品類別內,2月10日,嶽陽縣市監局以該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符合所獲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要求為由在平台上進行不予立案回複,並告知了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徐**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3月1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案涉商品圖片及購物小票。被申請人提交的1.現場檢查筆錄;2.不予立案審批表;3.12315平台舉報單及流轉信息時間軸;4.被舉報人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本府認為,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是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派核查組,對產品的工藝流程等現場核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許可的食品類別,本案被舉報人湖南**公司經過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機構確認,準予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即表明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被舉報人的即食魔芋澱粉製品屬於澱粉及澱粉製品類,而澱粉製品在GB2760中明確分類在06.05.02,應該按照澱粉製品使用相關食品添加劑。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於2025年1月22日前往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核查,經調查核實後,於2025年2月10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徐**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