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嶽陽縣**店銷售假冒偽劣的侵權產品一事作出的不立案回複不服,於2025年3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3月2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立案關於投訴舉報事項的回複,請求複議機關撤銷不立案關於黃**投訴舉報事項的決定回複;2.請求複議機關認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認定行政程序、行政行為違法不作為;3.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限期內重作投訴舉報回複。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在通過郵政掛號信舉報嶽陽縣**店(以下簡稱第三人)銷售假冒偽劣的侵權產品“正宗化州橘紅”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包庇違法商家,未收集證據以經營者下落不明為由不立案懶政行為,舉報事實清楚證據齊全,被申請人未調查取證作出不立案處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申請人不服處理決定,事實經過:本人因生活所需,2024年第三人銷售給投訴舉報人涉案商品,產品係預包裝產品,名稱“正宗化州橘紅”。後發現購買到“正宗化州橘紅”外包裝上廠家廠址任何信息、標注生產許可編號、條形碼、聯係方式等信息經查詢不到為三無產品。並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標注。虛假標注內容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經營場所還擺放著大量相同三無產品,隱藏在貨架下麵,要求執法人員立即上門查處。其它違法事實內容詳見投訴舉報信。
第三人不屬於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營者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自行製假售假假冒偽劣三無產品,主觀上具有明知違法而違法的行為事實,違法時間持續較長、金額較大、違法情節嚴重不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以上情況屬實。
一、糾正對立案條件及流程、程序等的一些錯誤認識和做法:
(一)市場監管領域案件無需以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為立案條件。被申請人認為隻可以對人立案,不可以對事立案,即必須確定了明確的違法嫌疑人後才可以立案。申請人認為這種觀點大錯特錯。通過修改後的2號令規定的立案條件,可以看出總局設定立案條件時,采取的是與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相類似的立案標準進行規製,即既可以對人立案,亦可以對事立案,而並非是如普通的民事案件般,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才可立案。也就是說,隻要已經確定存在行政違法事實、本部門有管轄權、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時效)內,但是涉嫌違法行為人不確定時,行政機關即應該對違法事實進行立案,而不需要等到必須查清確定的違法行為人後,才可以立案。
(二)對事立案的可以同案變更、追加當事人。對於經核查發現存在違法事實,應當立案調查的,因當事人尚未明確,對事立案的案件,在案件調查中發現調查前期擬進行處罰的當事人非本案當事人的,可以隨時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而相反,對人立案的案件,經調查發現當事人主體錯誤,原則上不應當變更當事人,而是應當終結調查,重新啟動立案程序,對查證屬實的當事人另案調查。對於發現存在共同違法等行為的其他當事人,是否可以追加,筆者認為,原則上也不應當追加,而是另案調查處理較為妥當。但有例外情形,比如在調查過程中,個體工商戶將營業執照給注銷,此時因個體工商戶屬於自然人範疇,實質主體並未變更,因此可以將調查主體因營業執照變更而變更為公民個人;再比如,被立案調查的分公司被注銷,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注銷後,可以將當事人變更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等。
執法人員未依據法定程序直接不立案處理包庇違法商家懶政未履行法定職責,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製規定》第十條第4項、第13項、第14項。未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職責存在包庇商家不作為情況建議該工作人員重新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重新學習市場監管局工作條例和處罰條例依據法律規定未依法處理違法行為草率結案未做到認真負責如該執法人員無法勝任該職務建議回家養豬或下崗。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包庇不履職瀆職無視崗位職責。請求該政府責令執法部門限期改正,重新作出處理結果。建你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複議實施條例》對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提出的相關申請以及現在行為依法審查,確保法律法規公平,合法合理,適當性,正當性等正確實施。
被申請人以經營者下落不明為由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包庇商家不予立案,申請人能證明第三人違法事實存在,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維護其自身權益。請求複議機關支持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我局於2025年1月3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縣**店涉嫌銷售假冒“化州橘紅”違法行為。
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2025年1月6日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對被投訴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舉報事項無管轄權。
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1月7日書麵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14日,申請人黃**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南粵特產美食店購買了商品化州橘紅,到貨後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存在銷售假冒偽劣的侵權產品等問題,於2024年12月21日向被申請人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025年1月7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在平台上進行不予立案回複,並告知了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3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3月2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被申請人的回複;2.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3.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4.數據保全證書2份。被申請人提供的1.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回複函、郵寄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1月3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查詢了被投訴舉報人個體工商戶基本登記信息,1月6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確認了被投訴舉報人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1月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完整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