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成**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告知關於投訴**有限公司終止調解決定一事不服,於2025年3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3月1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1日提出的投訴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未將終止調解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其期限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成**稱申請人於2024年11月4日在**有限公司購買產品後發現該產品存在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情形,申請人於 2024年11月21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材料,掛號:XB78515**,至今一直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終止調解決定。申請人不服,遂複議,本次複議針對的投訴程序。
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第一款第(五)項: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至今2025年2月26日申請人並未收到終止調解決定,申請人不清楚調解的情況,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綜上,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職責,望複議機關依法確認並糾正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於2024年11月23日收到被答複人投訴關於**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由於被投訴企業拒絕參與調解,故答複人終止調解程序告知被答複人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合法救濟其權利。答複人已於2024年11月26日向被答複人告知了上述處理結果,被答複人可自行查詢其短信核實是否收到答複人的回複信息。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成**於2024年11月4日在中國石油**加油站購買**有限公司生產的大米,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法律規定。於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有限公司,對未在法定期限內收到關於投訴**有限公司一事的終止調解決定不服,於2025年3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3月1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2.商品圖片及購物小票;3.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情況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本案中,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3日收到《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並於2024年11月26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告知已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予以受理,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有限公司拒絕調解,調解失敗,並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被申請人已經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而申請人《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上注明的“本人隻接受書麵回複未開通短信功能”,從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截圖來看,短信已發送成功,被申請人不存在未開通短信功能的情況,要求書麵告知隻會徒增行政成本,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成**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成**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