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公安局法製大隊副大隊長,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於2025年3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18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限期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並將查處結果書麵答複申請人。
申請人趙**稱,申請人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村**組**山合法所有土地約500平方米。申請人在此搭建菜棚、雞舍,種植茶樹並養殖家禽。2024年11月26日,申請人的地上物被不明身份人員強製拆除,且土地被強行清表。上述非法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遂於2025年1月2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快遞單號:12788080**)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查處申請書及附件材料,請求依法對申請人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村**組**山的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被不明身份人員強製拆除、強行清表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答複申請人。經查詢,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3日簽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製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製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製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之規定,被申請人負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依法應當對申請人的建築物被強製拆除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申請人亦有權依據上述規定向被申請人提出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之規定,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申請人於2025年1月3 日請求被申請人履行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自簽收之日起已經超過兩個月期限,至今仍未進行任何調查處理亦未作出任何回複,構成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職責,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望貴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嶽陽縣公安局收到相關EMS快遞後於2025年1月6日轉**派出所辦理。
一、案事件經過
趙**與孫**確為夫妻。2024年4月中旬,我縣啟動了**路(連接**路與**路的主幹道)征拆建設,**街道負責協調街趙、**居委會的征地拆遷工作。至9月底,大部分土地、青苗及附屬設施的協議簽訂和補償工作已完成,但**居委會**組居民孫**在征拆紅線範圍內搭建的雞舍、羊棚(共約170多平方米)因補償問題未達成協議。該雞舍、羊棚經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依法認定為2019年後私自搭建的違法建設。據查,2018年我縣啟動汽車售後服務市場和**路征拆時,對紅線範圍內的房屋、青苗及附屬設施進行了摸底登記,當時此處並未搭建雞舍、羊棚等設施。孫**於2019年在征拆紅線範圍內違規建房被強製拆除後,私自搭建了雞舍、羊棚。
二、強製拆除是政府的合法行為
項目啟動後,榮家灣項目征拆辦、**居委會工作人員多次與孫**夫妻協商補償事宜,但孫**夫妻拒不接受補償方案,並提出了不合理的補償要求。之後,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於2024年11月28日對孫**的違法建設進行了強製拆除,過程中造成了孫**養殖的部分雞、羊死亡或丟失。經核查,此次強製拆除行為係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的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拆除對象為經認定的違法建設,且拆除前已多次與孫**夫妻協商未果。因此,此次強製拆除行為在程序上並無不當之處。
三、警情辦理經過
申請人反映的強拆問題於2024年11月29日向嶽陽縣公安局**派出所進行報案。經現場調查後(圖片附後),2024年12月2日,公安機關登記了《報警案件登記表》(【2024】000**),並對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定性為民事糾紛作其他的非警情處理。2025年1月9日,**派出所民警到達**居委會(**路施工處與孫**夫婦見麵(圖片附後),並進行了法製宣傳教育,使其了解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自身權利和義務,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同時,民警向**街道辦事處**路項目指揮部報告了相關情況,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征地拆遷協調機製,加強與被征地拆遷群眾的溝通聯係,及時了解和解決其合理訴求,減少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綜上所述,申請人反映的強拆問題係政府的強製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公安機關依程序進行了登記並當麵告知法律救濟途徑應當認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駁回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28日,申請人趙**地麵建築因涉嫌違建,被**街道辦事處人員執法人員強製拆除。11月29日,名為孫**的報警人就被強拆一事向嶽陽縣公安局**派出所報案,民警現場調查後對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定性為民事糾紛作其他的非警情處理。2025年1月2日,申請人再次向被申請人縣公安局郵寄《查處申請書》,要求對拆除行為進行調查,縣公安局將此案件轉至**派出所辦理,1月9日,**派出所民警與孫**夫妻見麵,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3月14日,申請人趙**以被申請人縣公安局未履行查處職責為由,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3月18日受理。
另查明,《報警案件登記表》報警人孫生,實際為孫**,聯係電話18182**,孫**與申請人趙**為夫妻關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申請人建築物強拆現場照片;2.《查處申請書》;3.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與趙**夫妻見麵照片;2.現場調查照片;3.報警案件登記表。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首先對報案所涉事項是否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甄別,在此基礎上再根據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2024年11月29日,**派出所民警接到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後,與申請人丈夫即報警人孫**聯係並迅速到達現場,發現此案為因申請人地上建築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被拆除,調查後民警認定該起警情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範疇並告知報警人尋求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爭議。﹝2024﹞000**《報警案件登記表》記載了民警告知申請人丈夫孫**報警事項不屬於派出所管轄範圍並將該起警情定性為民事糾紛的事實。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上述報警處理並無不當。
2025年1月3日,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再次收到以申請人趙**名義寄出的《查處申請書》,要求對2024年11月28日“土地及地上附屬物被不明身份人員強製拆除、強行清表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答複申請人。”此次報案內容與2024年11月29日報警內容相似,該行為實質上屬於重複報案行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對於重複報案行為,不再登記處理。2025年1月9日,民警前往**居委會與申請人趙**夫妻見麵,再次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重複報案的處理並無不妥,已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嶽陽縣公安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趙**的行政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