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榮家灣街道辦事處,住所地為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車站南路145號。
法定代表人:李睿超,主任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榮家灣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榮家灣街道辦)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於2025年3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18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其限期內履行信息公開職責,並作出書麵答複。
申請人趙**稱,申請人的土地位於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村**組**山(具體位置詳見衛星定位圖),因建設項目被納入征收範圍。為核實征收項目的合法性,申請人於2024年12月7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單號:126647**】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如下信息:“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材料;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及足額到位的相關憑證;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補償安置協議簽約情況。”經查詢,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8日簽收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表,但至今仍未予以書麵答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之規定:被申請人自簽收後,一直未予答複,也未告知申請人依法進行延期答複,至今顯已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應盡的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屬於典型的行政不作為,該不作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之規定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望貴府在全麵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榮家灣街道辦答複稱,一、答複人沒有收到申請人郵寄送達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書中稱:其於2024年12月7日向答複人郵寄送達了《信息公開申請書》,並從其提供的電子查詢記錄中顯示答複人於2024年12月8日郵件已送達給答複人,由本人簽收。答複人得知信息後,立即進行查詢,未查詢到此郵件,不知申請人寫明的收件人是誰,由誰簽收。依據《快遞暫行條例》及《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請申請人提供快遞簽收回單,以便答複人啟動對相關人員的追責程序,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服務。二、答複人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非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申請人向我街道提出申請,屬主體錯誤。申請人已向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說明其清楚掌握此信息的行政主體,其向多部門提出同一問題,屬於權利濫用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申請人趙**向被申請人榮家灣街道辦事處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如下信息:擬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材料;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及足額到位的相關憑證;征地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補償安置協議簽約情況。根據郵政物流信息顯示12月8日,由“本人”簽收。2025年3月14日,申請人趙**對被申請人榮家灣街道辦事處一直未予答複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18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5年2月8日,申請人趙**對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答複事項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嶽縣政複字[2024]**號),本府在處理此案時已責令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趙**信息公開事項重新予以答複,其申請信息公開事項包含向榮家灣街道辦事處申請的全部內容。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信息公開申請表》;2.《申請表》郵寄照片;3.郵件簽收截圖。
本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經本府核實,申請人趙**在快遞單上預留被申請人黨政辦公室電話與地址無誤。通過郵政查詢,2024年12月8日上午九時許,郵政快遞員撥打了快遞單上的電話,由接電話的王姓男子指令快遞員將快遞件送達至被申請人門衛室。參照上述司法解釋,被申請人門衛室簽收的應視為已送達被申請人。故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的理由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人於2024年12月7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於12月8日收到申請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因本府在處理嶽縣政複字[2024]**號案件時已責令另案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針對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公開事項重新作出答複,為避免重複告知,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回複。
綜上,榮家灣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榮家灣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