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鄒**。
委托代理人:祝**,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為嶽陽縣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該局法規股股長。
申請人鄒**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答複,於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2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書麵答複並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人鄒**稱,申請人係嶽陽**廣場**期項目的業主,項目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申請人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預、銷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房屋狀況與出賣人的宣傳及合同內容嚴重不符。申請人對該房產項目運行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產生懷疑,為核實該項目運行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通過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1.該項目的供地方案及建設用地批準書;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3.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4.城市的控製性詳細規劃;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簽收郵件,並於2025年2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申請人於2025年2月21日簽收答複文件,其答複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你所申請的資料可以予以公開,但因時間久遠,且期間檔案資料經曆過搬遷,資料發生了遺失,我局工作人員經過仔細查找均未果,因此你所申請的資料無法予以公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違法,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依據以信件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應當接收信件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簽收郵件,且被申請人未曾書麵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答複期限,其於2025年2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答複,已經超過了20個工作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屬於程序違法。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公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進行全麵適當的檢索,行政機關應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合理的檢索義務。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並沒有提供檢索記錄,僅以經過搬遷資料遺失為由不予公開並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合理、全麵的檢索義務。
最後,被申請人不公開案涉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進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體到本案,申請人作為案涉商品房的買受人,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該文件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有權申請政府機關公開相關信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之(十四)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內容違法,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也應責令其對申請人的申請重新作出答複。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依照法律規定期限進行信息公開答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案中,答複人於2025年1月2日收到被答複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由於案涉申請資料距今超過10年,答複人依法延長答複期限,並於2025年1月20日,通過短信向申請人預留手機號碼188**,發送延期通知。該手機號碼在收到通知後,回複“收到,謝謝!辛苦了!”。2025年2月20日,答複人向被答複人郵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被答複人於次日收到該郵件。因此,答複人從2025年1月2日收到公開申請至2025年2月20日作出答複,並未超過40個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另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延期通知需要書麵告知,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告知。被答複人認為答複人延期答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答複人依法答複。答複人於2025年1月2日收到被答複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關於**廣場**期項目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資料主要有:1該項目的供地方案及建設用地批準書;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3、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4.城市的控製性詳細規劃;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
然,由於以上信息資料形成至今超過10年,在此期間檔案資料經曆搬遷,案涉資料不慎遺失。答複人安排工作人員一方麵從檔案室通過紙質檔案查詢,一方麵通過電腦計算機查詢,均未查找到案涉資料。即案涉資料目前實際不存在。因此,答複人根據以上實際情況,依法向被答複人進行了答複。
綜上,答複人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職責,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億豐時代廣場二期項目業主鄒**向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郵寄了6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億豐時代廣場二期項目:1.供地方案及建設用地批準書;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方案及相關批準文件;3.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麵圖;4.城市的控製性詳細規劃;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內容。2025年1月2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收到上述申請,並於1月20日通過短信方式向申請人預留的電話號碼發送短信告知需延期答複。被申請人經核查後認為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公開事項屬於可以予以公開的範圍,但因時間久遠且檔案資料經曆過搬遷,資料遺失無法予以公開,於2025年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3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共6份);2.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3.郵寄憑證;4.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檔案信息查詢情況;2.郵寄信息;3.延期答複短信通知。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據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供的短信截圖,2025年1月20日下午3時25分,被申請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請人預留的18**手機號碼“......因該申請內容較為複雜,我局將延期答複……”下午4時30分此號碼回信:“收到!謝謝!辛苦了”。因《信息公開條例》並未嚴格要求延期告知的具體形式,且申請人的回信可以確認已收到延期通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采用短信形式進行延期告知並無不妥。但據本案和嶽縣政複字﹝2025﹞**號,申請人鄒**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共郵寄了兩份信息公開申請,而被申請人隻籠統的告知需要延期,並未明確需要延期的是哪一份信息公開申請,延期告知程序存在瑕疵,本府在此指出。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的法定職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六)規定,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就其已盡合理檢索義務等事實舉證或者作出合理說明。本案中,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及答複意見中主張因時間久遠,且期間檔案資料經曆過搬遷,資料發生了遺失,無法對申請人予以公開,對不能公開的理由說明不充分,且被申請人僅提供了在檔案管理係統中搜索關鍵詞“**期”未查詢到的頁麵圖片。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其已盡合理檢索、查詢義務的證據以及導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實依據,對被申請人主張的政府信息因遺失而無法公開的理由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並責令縣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鄒**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