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鄒**。
委托代理人:祝**,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為嶽陽縣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委托代理人,周**,該局法規股股長。
申請人鄒**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答複,於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2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書麵答複並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人鄒**稱,申請人係嶽陽**廣場**期項目的業主,項目位於湖南省嶽陽縣**鎮。申請人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預、銷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房屋狀況與出賣人的宣傳及合同內容嚴重不符。申請人對該房產項目運行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產生懷疑,為核實該項目運行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通過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申請人依法公開:涉及“嶽陽**廣場**期”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具體內容見附件1)。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簽收郵件,並於2025年2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申請人於2025年2月21日簽收答複文件,其答複載明:“經我局查詢,你所申請的上述資料,你所申請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項資料由我局保存,其他資料不由我局保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以上三項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開,屬於不能予以公開情形。因此你所申請的由我局所保存的資料無法予以公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違法,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依據以信件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應當接收信件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簽收郵件,且被申請人未曾書麵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答複期限,其於2025年2月20日對申請人作出答複,已經超過了20個工作日,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屬於程序違法。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公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個人隱私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得出該判斷的證據和依據,履行書麵征求第三人意見的法定義務,並對相關信息是否可以進行區分處理、區別公開作出判定和說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人作出決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公開為由不予公開。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直接以所申請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公開的做法係違法行為。最後,被申請人不公開案涉信息的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政府信息公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進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具體到本案,申請人作為案涉商品房的買受人,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該文件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有權申請政府機關公開相關信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之(十四)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內容違法,程序違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也應責令其對申請人的申請重新作出答複。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依照法律規定期限進行信息公開答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答複人於2025年1月3日收到被答複人信息公開申請。由於案涉申請資料距今超過10年,答複人依法延長答複期限,並於2025年1月20日,通過短信向申請人預留手機號碼188**,發送延期通知。該手機號碼在收到通知後,回複“收到,謝謝!辛苦了!”。2025年2月20日,答複人向被答複人郵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被答複人於次日收到該郵件。因此,答複人從2025年1月3日收到公開申請至2025年2月20日作出答複,並未超過40個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另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延期通知需要書麵告知,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告知。被答複人認為答複人延期答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答複人依法答複。答複人於2025年1月3日收到被答複人提交的關於**廣場**期項目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資料主要有:一、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書;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於:1、建設用地申請表;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3、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者審核文件;5、用地紅線圖);五、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2、有關計劃批準文件、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意見;3、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及附圖;4、1/500或1/1000地形圖兩份;5、加蓋建築設計單位設計出圖章的1/500或1/1000總平麵設計圖兩份;6、建築施工圖一套;7、分層麵積表:8、建築工程預算書及相關單位部門審核意見;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規劃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延期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答複人於2025年1月7日,向第三方公司湖南**有限公司發函詢問,該公司於2025年1月10日回複不同意公開案涉信息資料。
因此,案涉信息公開申請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項資料雖然由答複人保管,但由於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並且第三方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答複人依法不予公開。剩餘信息並不是由答複人製作或保管,被答複人應向相關部門(環保、住建、發改委)申請公開。答複人根據以上實際情況,依法向被答複人進行了答複。
綜上,答複人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職責,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鄒**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共郵寄6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廣場**期的:(一)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二)節能審查意見書;(三)1.建設用地批準書;2.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涉及上述建設項目的土地招標、拓賣信息及成交記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租金、相關稅費等繳納憑證;5.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於:1.建設用地申請表,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3.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者審核文件;5.用地紅線圖);(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圖紙目錄及各層平麵圖)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於: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2、有關計劃批準文件、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意見;3、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及附圖;4、/1/500或1/1000地形圖兩份;5、加蓋建築設計單位設計出圖章的 1/500或1/1000總平麵設計圖兩份;6、建築施工圖一套;7、分層麵積表;8、建築工程預算書及相關單位部門審核意見;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規劃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延期文件。2025年1月1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申請,經審查後認為申請內容較為複雜,於2025年1月20日向申請人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延期告知短信,2月20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以下簡稱《答複書》)認為申請人所申請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項資料由被申請人所保管,但以上資料涉及商業秘密且第三人不同意公開,屬於不能予以公開情形,對申請人所申請的由被申請人所保存的材料不予公開。申請人鄒**對此不服,於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共6份);2.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3.郵寄底單;4.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是否同意公開嶽陽縣**期項目資料的函》;2.《關於是否同意公開嶽陽縣**期項目資料的複函》;3.郵寄信息;4.延期答複短信通知。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程序是否合法;2.《答複書》內容是否適當;3.案涉信息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成立。
關於焦點1,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據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提供的短信截圖,2025年1月20日下午3時25分,被申請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請人預留的188**手機號碼“......因該申請內容較為複雜,我局將延期答複......”下午4時30分此號碼回信:“收到!謝謝!辛苦了”。因《信息公開條例》並未嚴格要求延期告知的具體形式,且申請人的回信可以確認已收到延期通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采用短信形式進行延期告知並無不妥。但據本案和嶽縣政複字﹝2025﹞**號,申請人鄒**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共郵寄了兩份信息公開申請,而被申請人隻籠統的告知需要延期,並未明確需要延期的是哪一份信息公開申請,延期告知程序存在瑕疵,本府在此指出。
關於焦點2,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被申請人經查詢後認為申請人申請人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項資料屬於被申請人保存,其他資料不屬於被申請人保存。被申請人雖對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公開事項進行了區分,但未告知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名稱,而在被申請人提交給本府的《行政複議答複書》中,被申請人明確了其他資料應當向環保、住建、發改委申請公開,能夠確認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中予以告知。被申請人的答複內容存在瑕疵,本府在此指出。
關於焦點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第三十二條規定:“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在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時既要保護公共利益,也要維護第三方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申請人鄒**申請的政府信息已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且億豐時代廣場建成已有十年,並未對我縣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在第三方億豐置業公司認為予以公開會泄漏其商業秘密且案涉信息不屬於“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範圍的情況下,縣自然資源局作出不予公開答複並無不妥。
綜上所述,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答複書》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答複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鄒**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