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張**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3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張**2025年2月9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郵寄了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舉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魔魚王子”存在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等問題,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5年2月18日回複,申請人張**對此不服,於2025年3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行政複議體製改革要求,嶽陽縣人民政府是嶽陽縣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複議機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嶽陽縣司法局不屬於行政複議申請受理機關。申請人申請書的複議機關為嶽陽縣司法局而非嶽陽縣人民政府,經補正後,申請人並未將申請書改正後重新郵寄,而僅是在補正書中一句帶過,本府不予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應有利害關係。同時,依據國市監法發〔2024〕1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七)項“實名舉報人對是否立案決定、調查程序、處理結果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的查處行為提起行政複議,除實名舉報人能夠證明有利害關係之外,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規定,第一,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僅有商品圖片,無法證明被投訴舉報產品為申請人所購買,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經補正後,申請人僅提供了微信交易明細證明,明細內容無法查明哪一項支出是用於涉案產品的購買,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且申請人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右下角專用章浮於字體表麵,邊緣清晰,懷疑其真實性,對於此項證據,本府不予認可。
第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中,沒有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要求履職的材料,僅有被申請人的回複短信截圖,無法證明是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魔魚王子”存在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一事的回複,經補正後,申請人並未提供《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及向被申請人郵寄的物流詳情,無法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因此,申請人張**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
綜上,申請人無法證明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