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6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49
瀏覽量:1 | | | |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嶽陽縣**店銷售的寵物項圈存在違法行為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3月3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4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違法;2.撤銷被申請人不予立案行政行為並責令其依法重新處理申請人舉報事項;3.要求被申請人對其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複議費用十二元予以賠償。

  申請人劉**稱,申請人於2025年3月2日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嶽陽縣**店銷售寵物項圈時存在存在消費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申請人提供了涉訴產品的銷售宣稱材料、涉訴產品具體照片、涉訴產品開箱視頻及相關佐證材料等一係列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於2025年3月1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回複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反映的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店宣傳其網售產品“防護蚊蟲,蟲蚤聞到就被殺死/逃竄,蚊子、虱子、跳蚤、蟎蟲、蜱蟲……”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問題,我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該商家負責人,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對舉報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違法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法無授權不可為”,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涉案商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舉報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認為:(一)被舉報方相關違法情形符合立案情形。涉訴產品為一寵物項圈,被舉報方在涉訴產品銷售頁麵通過廣告圖及文字形式宣稱“放肆玩耍、無懼蚊蟲;防護範圍:蚊蟲、跳蚤、虱子,蜱蟲,蟎蟲”內容及“殺跳蚤、蜱蟲、虱子,蟎蟲,蚊蟲”文字及圖案,被舉報方通過廣告圖及文字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涉訴產品具有驅蚊蟲的產品功能,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參考農辦法函(2021)19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文件,驅蚊蟲類產品屬於農藥類產品,受農藥類法律法規管轄,而涉訴產品無有效成分及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產品標準號等一係列必須標注內容,依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七條、《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涉訴產品屬於假農藥產品。被舉報方銷售涉訴產品屬於違法行為。被舉報方將普通寵物精油項圈作寵物精油驅蟲項圈宣稱銷售構成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被舉報方將普通寵物精油項圈作寵物精油驅蟲項圈經營銷售行屬於違法行為。綜上所述,被舉報方將普通寵物精油項圈作具有驅蟲功效寵物精油項圈進行售賣的行為購成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銷售假農藥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對被舉報方施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並將被舉報方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將涉訴產品相關違法線索移交給銷售產品生產方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被舉報方相關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情形。

  (二)被申請人存在嚴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依據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情形。被申請人以聯係不到被舉報方為由,從而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而是否聯係得到被舉報方與做出立案與否的行政行為沒有必然聯係,被申請人將二者關係混淆。申請人在舉報中提供的涉訴產品購買憑證、涉訴產品銷售宣稱截圖、涉訴產品照片、涉訴產品開箱視頻等證據材料已經形成證據鏈閉環,已經足以初步證明被舉報方存在虛假宣傳、消費欺詐、銷售假農藥的違法行為,申請人的舉報事項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立案情形,而聯係不上被舉報方並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予立案情形。據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以聯係不到被舉報方從而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違法。被申請人存在嚴重事實認定不清,消極履職情形。被申請人在回複中稱因被舉報方存在異地經營情形,其對被舉報方沒有管轄權。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舉報由被舉報方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在本案中,被舉報方的經營執照上明確標注其住所地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A71715號”,被申請人是管轄被舉報方的適格主體。據此,被申請人以無管轄權不予立案,存在嚴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依據錯誤情形。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平台內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第三方電商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協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被舉報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有效聯係人、聯係方式、具體辦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經營者配合調查。被申請人應通知被舉報人所在第三方電商平台關閉網店,同時發函給第三方電商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向其通報該企業被舉報等有關材料。本案中,被申請人並沒有向第三方電商平台快手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協查函,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即以聯係不到被舉報方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於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違法情形。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舉報事項中存在嚴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依據錯誤,主要證據不足情形,被申請人作為市場監督管理基層執法人員,熟悉各類市場典型違法問題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而申請人綜合被申請人的調查處理情況,基於樸素邏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涉嫌非法包庇情形。申請人在證據清單中附兩個類似違法行為立案案例方便貴機關審查。

  (三)被申請人存在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情形。被申請人在調查中已經查明被舉報方存在異地經營情形,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被申請人應依法將被舉報方列入經營異常。同時,將被舉報方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仍需追究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以及工商外企字[2014]166號第五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年9月2日發布實施文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屬於信用約束,並不能免除其違法行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被舉報方作為市場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所必須提供的材料包括市場主體登記方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且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已經查實了被舉報方存在異地經營情形,這說明被舉報現已不在市場主體登記中的經營地址經營,出現該情形原因有二:其一為被舉報方注冊市場主體經營執照所提供的登記材料中至少“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材料為虛偽材料,若為該情形,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應依法予以撤銷情形;其二為被舉報方實際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發生變更,但其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注冊信息未及時變更,導致出現市場登記機關查實被舉報方存在異地經營情形。若為該情形,被申請人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條責令被舉報方在一個月內及時作出相應登記信息變更,若被舉報方拒絕變更,應依法處以相應罰款。

  在本案中,被舉報方異地經營情形涉嫌以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情形,在此情形下,被申請人應(依職責主動)核實被撤銷市場主體登記方存在異地經營情形的具體原因並作出相應處理(撤銷或責令改正或罰款),而被申請人在知曉被舉報方異地經營情形時並未對被舉報方異地經營情形展開相應調查,也未作出任何的行政行為。據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

  (四)申請人具有此行政複議的資格、利害關係之依據。申請人花費金錢購買被投訴舉報方銷售的問題商品,向被申請人申請合法權益保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民事主體財產權利之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同時也是利害關係的一部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4年3月14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李某等人是否具有複議申請人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故申請人依法舉報,具有行政複議人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25年3月2日,被答複人通過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嶽陽縣**店銷售的寵物精油驅蟲項圈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情形。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另根據答複人查實,案涉被舉報的商家已經更換營業執照為南康區**店。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3月2日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已於法定期限內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法定期限內在湖南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上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請人劉**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店購買了商品寵物項圈,到貨後發現該產品存在消費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有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市監局以沒有管轄權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3月3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3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1.被舉報人營業執照信息;2.購買記錄截圖及商品圖片;3.商品網頁截圖商品開箱食品及佐證錄屏二維碼;4.類似舉報立案案例截圖;5.被申請人回複截圖;6.《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防蚊驅蚊類產品認定的意見》。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筆錄;2.列異截圖;3.12315平台回複截圖;4.案涉網店現在登記的營業執照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3月2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3月6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3月10日,市監局以沒有管轄權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申請人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另查明被投訴舉報人現已更換營業執照為南康區**店,住所地為贛州市南康區**樓8樓。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