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6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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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肖**。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肖**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嶽陽縣**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蕎麥餅一事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4月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4月14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關於肖**投訴舉報嶽陽縣**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蕎麥餅”一事的回複》;2.責令被申請人重作。

  申請人肖**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關於投訴舉報嶽陽縣**店銷售的“蕎麥餅”),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0日作出《關於肖**投訴舉報嶽陽縣**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蕎麥餅”一事的回複》。申請人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舉報事項的法定職權。而本案中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向實際經營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賣家的違法行為,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顯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該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履行其法定職責。綜上,適用法律依據錯誤、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故向你機關提起行複議,請求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2月17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縣**店銷售的“蕎麥餅”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律規定。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2月17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2025年2月18日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對被投訴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2月20日將案涉商戶列入經營異常並於2月21日書麵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6日,申請人肖**通過網絡平台在**店購買了商品蕎麥餅,到貨後發現該商品存在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於2025年2月17日向被申請人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月20日,被申請人將嶽陽縣**店列入經營異常狀態,2月21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管轄權為由對申請人進行了不予立案回複,並告知了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肖**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4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4月14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肖**投訴舉報嶽陽縣**店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蕎麥餅”一事的回複》;2.投訴舉報函;3.案涉商品圖片及購買截圖;4.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筆錄;2.回複函、郵寄信息;3.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2025年2月17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2月18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2月21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肖**進行了回函,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回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肖**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