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集鎮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方立軍,主任。
第三人:廣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4月2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2.責令被申請人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5年4月7日申請人申請“《**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簽訂時間:2020.4.3。”政府信息公開。2025年4月16日被申請人進行答複: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且第三方已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該信息,並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因此,我街道依法對您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予以公開。但征求第三方意見適用的前提應當是該政府信息已經確定為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否則不屬於應當向第三方征求意見的情形。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判定,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三性”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商業秘密的認定不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開為認定條件。
經查,該合同解除的原因在於土地租賃方在租賃的土地上以投資文旅項目名義違規建設的高爾夫球場被取締。2004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2006年國土資源部等部委在聯合發布實施的2006年版《禁止用地項目目錄》中將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高爾夫球場項目等列為明令禁止。2011年國家發改委等等11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全國高爾夫球場綜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在規範高爾夫球場建設的意見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批準和開工建設高爾夫球場項目。2011年土地租賃方(征求意見方)在未取得任何手續情況下,擅自在租賃的土地上違規開工建設高爾夫球場。2017年1月22日《湖南省高爾夫球場整理工作結果公布》:嶽陽**高爾夫球場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退出違反土地利用規劃占用的耕地並複耕處理。2018年10月《省自然資源廳、省發改委對嶽陽市高爾夫球場清理整治“回頭看”現場核查》:經過現場核查和衛星圖片對比,認定了**高爾夫球場 2018年有違規新擴建行為,**高爾夫球場列為湖南省2個嚴重問題球場。2018年11月20日嶽陽**高爾夫球場被取締。2020年6月5日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對被處罰人(征求意見方)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破壞麻塘辦事處**村耕地建設大型旅遊綜合開發項目一案作出行政處罰(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號)。
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政府信息為《**合同》的《解除協議》,解除協議為主合同的終結,並不具備商業秘密中的“價值性”,該信息不屬於商業秘密,同時屬於無需向第三方征求意見的情形。2023年6月29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土地租賃合同》,被申請人予以公開,而《解除協議》卻以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被申請人作為該政府信息的製作方,應當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綜上,請求撤銷《答複書》並要求被申請人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申請回複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1.關於被答複人申請公開《**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的政府信息。答複人認為, 被答複人申請的《**土地租賃合同》屬於有相對人的合同,必然涉及第三方利益,合同的內容很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商業秘密,答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之規定向合同相對人征詢其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妥之處。
2.《**土地租賃合同》的解除協議具有商業價值,屬於商業秘密。答複人認為,《****土地租賃合同》的解除協議其中涵蓋了第三方經營相關利益的取舍問題,包含合同相對人在該項目中存在虧損的情況,協議間接性的暴露其財務狀態等機密信息,一旦公開或者泄露會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必然造成其損失,答複人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合同相對人征詢其意見並在得到合同相對人書麵複函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之規定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第三人稱,一、案涉信息屬於商業秘密,依法不應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涉及我公司商業秘密,且我公司已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並提供了合理理由。商業秘密的認定需滿足“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三要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案涉解除協議中包含我公司與土地租賃相關的關鍵商業信息(合同金額、銀行賬戶等具體信息),該信息並非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涉及項目運營的合作模式、土地狀況及權利負擔若幹核心環節,與我公司的商業利益直接相關,具有價值性;我公司在簽訂及履行協議過程中,已通過內部管理製度等方式對該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因此,該信息客觀上完全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
二、申請人與案涉信息無直接關聯,公開可能損害我公司合法權益。申請人聶**既非我公司員工,亦不是案涉合同及解除協議的相對方,無其他直接關聯,其申請公開案涉信息缺乏合理事由。根據《解釋》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個人名義申請公開他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公開該信息,可能導致我公司商業策略、合作細節等敏感信息泄露,損害我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合法權益,甚至引發一係列法律風險。
另外,申請人於2017年購買我公司開發的**公館住房且已經辦理《不動產權證》,後因房價市場波動,在2023年企圖違反購房合同約定申請退房。鑒於其退房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條款的退房條件,申請人反複向各級行政機關以投訴、申請信息公開等方式持續向我公司施壓,其行為實質是試圖通過行政幹預方式實現個人退房訴求。我公司認為申請人主觀上存在巨大惡意,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三、行政機關已依法履行征求意見程序,決定符合法定
程序。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後,已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書麵征求我公司意見。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並說明了合理理由,行政機關據此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程序合法合規。該程序充分保障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立法宗旨和實踐要求。
綜上所述,案涉信息屬於我公司商業秘密,公開將損害我公司合法權益,且行政機關的處理程序合法。根據《條例》及《解釋》的相關規定,懇請貴府依法維持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不予公開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7日聶**通過嶽陽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簽訂時間為2020年4月3日。因該《解除協議》由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麻塘街道辦)和廣東黃河實業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簽訂,2025年4月11日,麻塘街道辦向**集團征求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4月15日,**集團回複因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同意公開該《解除合同》。4月16日,麻塘街道辦以申請人聶**申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對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公開事項不予公開。申請人對此不服,於4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27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申請人聶**曾向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申請公開《****土地租賃合同》,麻塘街道辦已將此《租賃合同》向申請人予以公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2.《關於申請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的函》;3.《關於申請信息公開函的回複意見》;4.嶽陽日報客戶端《關於嶽陽**高爾夫球場被取締的公告》截圖;5.聶**申請《****土地租賃合同》信息公開的截圖;6.《****土地租賃合同》;7.《嶽陽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號);8.《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9.《行政複議第三人陳述書》。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008號)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於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請人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向該信息涉及的第三方**集團征求了意見,扣除向第三方征求意見的時間,麻塘街道辦於4月16日對申請人聶**的申請予以答複,在法定期限內,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審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時對不予公開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進行判斷,上述審查和判斷屬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利益衡量、合理性評判等方式進行裁量的空間。本案中,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土地租賃合同〉的解除協議》,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既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亦是協議簽訂的一方主體,其向第三人**集團征求意見後認為該協議涉及第三方財務等機密信息,同時**集團在本案審理中向本府提交了書麵答複,該《解除協議》涉及項目運營的若幹核心環節。本府認為信息公開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也要維護第三方合法權益,本案中若公開案涉《解除協議》確會泄露第三方商業秘密。2023年6月,麻塘街道辦已將案涉《解除協議》的主體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向申請人聶**公開,根據申請人聶**《申請書》及《行政複議意見書》中闡述的內容,若該《土地租賃合同》損害了公共利益,則《解除協議》的簽訂正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體現。本府認為案涉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複意見具有合理性,同時案涉信息不屬於“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範圍,麻塘街道辦作出不予公開決定的答複並無不妥。
綜上,麻塘街道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