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7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8:57
瀏覽量:1 | | | |

  申請人:彭*。

  被申請人: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住所地:嶽陽縣長豐路1號。

  法定代表人:易嶽飛,主任。

  申請人彭*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案,於2025年4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4月2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申請人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本人工資,金額43180.2元)。

  申請人稱,一、基本事實。1.申請人係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編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2023年3月24日,申請人因工受傷,經嶽陽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認定書編號: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3]**號)。2023年11月2日,嶽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為:等外(鑒定書編號:嶽市(工傷)勞鑒﹝2023年﹞**號)。申請人依法申請複查鑒定,嶽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於2025年1月9日作出複查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鑒定書編號:[2023]湘勞鑒**號)。2025年4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被申請人以《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為由,作出拒付決定。

  二、法律依據與爭議焦點。《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9個月本人工資。”該規定未排除複查鑒定後的待遇調整權。《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規定“複查鑒定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指的是初次鑒定已上等級並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情形;對初次鑒定未達等級,複查鑒定達到等級的情形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人鑒定為傷殘玖級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的本人工資的權利。被申請人以《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為由,作出拒付決定,是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申請人初次鑒定未達等級、未享受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複查鑒定為傷殘玖級的情形,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按《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規定是指“複查鑒定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而不是指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權利不再支付。

  三、申請人主張。1.被申請人以《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作出《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勞動者勞動能力永久性損失的補償,申請人鑒定為傷殘玖級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權利,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支付申請人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本人工資,金額 43180.2元)。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被答複人經複查鑒定後,傷殘等級雖有調整,但實際上並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條件,答複人作出案涉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根據《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人社廳發〔2022〕24號)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複查鑒定後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複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複查鑒定結論的等級支付有關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且《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第二款亦作出了相同規定。依照上述規定,工傷職工在複查鑒定後,傷殘等級如有調整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不按照新的傷殘等級進行調整。

  本案中,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3〕**號)依法認定被答複人構成工傷,嶽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勞鑒委”)也於2023年11月2日作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認定被答複人並未構成傷殘等級。被答複人申請複查鑒定後,勞鑒委於2025年1月9日作出勞動能力複查鑒定,認定被答複人構成傷殘九級。被答複人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為由,要求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是,被答複人因在勞動能力初次鑒定時並未構成傷殘等級,並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條件。因此,被答複人即使從未構成傷殘變更為九級傷殘,但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仍應按照初次鑒定的標準進行確定,答複人作出案涉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符合客觀事實和政策要求,應予維持。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全國絕大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如《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关键词1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等)均明確規定了如複查鑒定後的傷殘等級及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計發,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支付。被答複人所主張的應當按照新的傷殘等級支付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係主觀、片麵的理解

  二、答辯人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

  答複人受理被答複人申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申請後,經依法審查,確認被答辯人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條件,並2025年4月7日作出《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且依法進行了送達,程序合法。

  綜上,被答複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後並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條件,其經複查鑒定後,雖然傷殘等級發生了變化,但根據法律法規及經辦規程的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不重新計發。因此,答複人作出案涉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24日,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職工彭*在該單位檔案館搬運消防驗收資料時不慎摔倒導致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雙膝關節損傷(雙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鏡術後。2023年4月27日,經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3]**號)認定彭*為工傷。2023年11月2日,嶽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鑒委)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嶽市(工傷)勞鑒﹝2023年﹞**號)確定彭*的傷殘登記為等外級。後彭*申請複查鑒定,市勞鑒委於2025年1月9日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2025]湘勞鑒**號)確定彭*的傷殘等級為傷殘玖級。2025年4月7日,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根據《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八十條,不予支付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予以支付複查鑒定費200元。彭*對此不服,於2025年4月24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4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2.《認定工傷決定書》(嶽縣人社工傷認字[2023]**號);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嶽市(工傷)勞鑒﹝2023年﹞**號);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2025]湘勞鑒**號);5.彭*個人參保證明(實繳明細)。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首次鑒定未認定傷殘等級,複查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的是否應當予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之一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社會保險待遇的核定和支付應當充分考慮工傷職工利益的保護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剝奪職工在首次勞動能力鑒定中未達傷殘等級,而在後續鑒定中達到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權利。即《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就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鑒定次序條件進行限製。本案中,經嶽陽縣人社局認定彭*確屬工傷,根據嶽陽市勞鑒委作出的鑒定結論,彭*已達到傷殘玖級。因此,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彭*具有享受相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的權利。

  按照《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和《湖南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規定,工傷職工複查後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而彭*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並未評殘,未達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標準,並不符合上述法條規定的“不再調整”的情形。所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給予的一次性職業傷害補償,重點在於更好地保護受傷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申請人彭*在第二次鑒定中達到了傷殘玖級且未曾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故其應當享有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權利。

  綜上,縣工傷保險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未正確適用依據,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告知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