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投訴是否受理一事不服,於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6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違法。
申請人劉**稱2025年4月1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的食品涉嫌存在違法行為,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寄出掛號信單號為:(XA86930**)被申請人2025年4月7日簽收。截止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申請人認為屬於行政不作為故複議。
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消費糾紛投訴事項的法定職權。申請人具有向被申請人申請履行該法定職責的法定請求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的投訴權利,申請人因為購買到被投訴舉報人的涉嫌不合法產品或者其消費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務內容,導致其自身的財產權受到侵害消費購買的產品無法使用或者服務不合規即導致了其退款索賠事宜的消費糾紛,該事宜係可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可能會得到救濟,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導致申請人不可能得到救濟,即被申請人的不作為其會侵害申請人的根本合法權益。
二、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處理投訴事項程序構成違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針對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明顯包含投訴和舉報的材料,應當針對投訴和舉報進行分類處理。分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進行處理,此案係針對投訴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複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被申請人2025年4月7日收到投訴舉報信(履職申請書),應該針對該投訴舉報信中投訴和舉報按照法定程序分別進行處理,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最晚在4月16日內作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即履行告知職責然後需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解,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屬於違法。
三、行政複議機關在黨的領導下應當切實糾正被申請人的不當行政行為,切實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身為消費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遭遇違法行為的侵害時選擇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針對投訴被申請人應當全麵依法進行處理,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切實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投訴請求權,對投訴依法受理,組織處理。被申請人未切實履行上述職責,辜負了申請人作為人民群眾的信任。《憲法》序言中載明:“……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同時第一條、《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國共產黨是申請人堅信的組織和信仰,對於被申請人錯誤的不作為行為,申請人相信其在黨的領導下終究會被糾正,其對於被投訴舉報人違法行為終究會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其最終光榮的無產階級人民群眾終將取得勝利。在今後行政中被申請人應當避免出現本案的違法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若構成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於2025年4月7日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信,稱其在嶽陽縣**部購買到的腐乳缺乏標簽標識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現被答複人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稱我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違法。但實際上,我單位已於2025年4月11日短信告知已經受理其投訴舉報,但經查該次短信送達由於係統原因送達失敗。經我單位現場調查核實後,於5月12日通過書麵郵件方式告知了我單位對其投訴與舉報處理的最後結果,且書麵郵寄之前我單位多次電話聯係被答複人,但被答複人中途掛斷電話後直接不接電話,導致案件情況未更早地反饋。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於2025年3月24日在電商平台**嚴選好物店購買了一瓶腐乳,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標識標簽不合法。於2025年4月1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部,被申請人於4月7日簽收《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後於4月11日短信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但因係統原因送達失敗,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是否受理一事不服,於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購物截圖;3.商品參數截圖;4.商品照片;5.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發送情況截圖、電話聯係記錄;2.投訴舉報回複函、郵件麵單。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7日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並於2025年4月11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事項,但因係統原因送達失敗,導致申請人未能及時收到相關告知,被申請人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申請人權利未能實現。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