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終止調解決定一事不服,於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12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決定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因購得的第三人生產銷售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於2024年4月15日通過信函(編號:XA720370**)向被申請人寄遞相關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於2024年4月24日通過短信告知投訴受理於2025年3月18日通過郵政EMS(編號:1360052**)向申請人寄遞了《終止調解決定書》嶽縣市場監管(2024)第**號,落款時間為2024年5月23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於2024年5月23日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但於2025年3月18日才告知申請人,其依據嚴重超出了法定期限規定,係嚴重的程序違法,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相關規定提出複議申請,懇請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向被答複人郵寄的《終止調解決定書》並非是針對其2024年4月15日投訴舉報福旺商行食品銷售的“江米條”的事項作出的回複,而是基於被答複人於2025年2月16日向答複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所郵寄的信息材料。被答複人現將信息公開的材料認定為是我局就其投訴事項所作的回複,不符合事實情況。並且對於其投訴事項,我局已在2024年4月24日、5月28日向其作出了回複,故我局對於上述投訴事項已作處理。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超期告知終止調解程序決定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申請人黃**通過電商平台在**商行食品店購買了由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京果,到貨後發現被投訴舉報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的情形,於2024年4月15日通過郵寄信函(編號:XA720370**)向被申請人對案涉商家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24年4月20日簽收,並於2024年4月24日短信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舉報,2024年5月28日,嶽陽縣市監局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對於其投訴舉報事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於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事項:“1.關於處理投訴的相關結果及相關文書……。”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1日簽收,2025年3月18日向申請人郵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作為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複,該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4年5月23日,申請人黃**不服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其終止調解的決定,於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3.購買記錄截圖;4.快遞照片;5.商品照片;6.《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回複記錄;2.微信回複記錄;3.政府信息公開郵寄材料和郵寄記錄;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4月20日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並於2024年4月24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舉報事項,2024年5月28日,嶽陽縣市監局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對於其投訴舉報事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申請人於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事項:“1.關於處理投訴的相關結果及相關文書……。”被申請人收到申請後向申請人郵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作為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複,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答複作為2024年4月投訴事項的回複,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黃**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