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事不服,於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12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限期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於2025年2月16日通過信函(編號:XA72036**)向被申請人寄遞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1日簽收本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後至今未依法予以處理。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相關規定提出複議申請,懇請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2月16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處理投訴、舉報、履職的相關文書。2025年3月18日,我局已向被答複人郵寄了不予立案審批表、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作為對其依法申請公開的回複。另外,我局於2025年4月28日也曾短信告知被答複人我局已經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的材料給了被答複人。我局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這裏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信息,即,該信息是已經產生的信息,而非預期會產生的信息。因此,投訴舉報信中的公開申請是一種公民的普通請求行為,行政機關沒有法定的公開義務。但我局基於行政為民的原則已經向被答複人公開了相關文書。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請人黃**於2025年2月16日通過信函(編號:XA720362**)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被申請人於2025年2月21日簽收,後於3月18日向申請人郵寄信息公開的答複,並於4月28發送短信告知申請人已向其郵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事不服,於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12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回複截圖;2.回複內容照片;3.回複郵寄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於2月2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3月18日向申請人郵寄信息公開的答複,郵件已於2025年3月20日由本人簽收,被申請人從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到作出答複未超過20個工作日,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黃**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