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9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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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嶽陽縣**店一事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6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6月1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全國12315上“143062100202**”投訴舉報單號的行政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追究該商家蓄意異地經營,銷售有毒有害事實進行立案,且有必要聯合調查。

  申請人劉*稱,一、基本事實。申請人於205年5月8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店”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該商戶登記注冊地址為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號。但未在該地址開展實際經營活動;2.該商戶涉嫌通過電商平台異地經營進行非法添加食品進行售賣,實際經營地址不明,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設立分支機構。3.被申請人經調查後回複稱,經現場核查,未找到該商行我局終止調解。未對該商家線上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製止、實際注冊地在該局,該局卻沒有履行全麵調查、取證、扣押等強製措施,從投訴舉報日5月10日截止結案日5月26日,依舊正常經營。違反了《市場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

  二、被申請人行為違法性。1.未依法將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追溯行政處罰,放任違法行為。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企業未在登記住所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公示。《中國市場登記主體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七十一條。未按規定推送年度報告,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並處於1萬元處罰,采用欺詐或虛假信息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地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到20萬處罰。被申請人已查明該商戶未在注冊地經營,未追究其存在異地經營的違法行為。更為針對擅自遷移經營場所,未依法上報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該商家於24年10月21日已經被列入異常,被申請人本次麵對“有毒有害”的違法行為不僅是列入異常沒有執行,即便再次列入異常行為,係屬於推諉監管責任。根據《暫行辦法》納入異常屬於“信用監管措施”不能豁免監管責任、更不是追究違法事實的擋箭牌,且重複納入異常,說明被申請人未推動問題實質解決,屬於程序空轉。而商家明確知法犯法,拿監管漏洞謀取不正當利益。監管局也未依據違法線索依法查處。造就商家蓄意異地經營銷售違法商品,導致違法現實泛濫,無人管理。是法向不法行為的退步行為。2.未全麵履行調查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全麵、客觀、公正調查違法行為。且申請人都已提交實際經營地信息。被申請人僅核查注冊地,未通過電商平台調取交易數據、物流信息等以查明實際經營地,調查程序違法。未窮盡手段調查,截止目前該商家都未下架,該商家經營涉案“非法添加”得鏈接銷售高達2400多單,以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行政處罰標準。可見被申請人未向平台發送協助調查函,未依法讓平台提供違法人信息、地址、聯係方式。將涉案產品扣押。根據《電子營業執照注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即使沒有倉儲需求的電子營業執照也需要產權人明確簽字授權,從被申請人答複來說,並未調取這一有利證據。綜上所訴,構成未全麵調查的行政不作為。3.未全麵履職,對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根據《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予立案的情形未包括“異地經營”。且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完全符合立案情形。4.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第4條,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係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應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注冊地監管部門有權對“失聯”企業進行監管)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屬地監管原則,注冊地監管部門對轄區內企業負有日常監管職責,可對異地經營行為進行核查。綜上所訴,被申請人法律適用理解錯誤,程序違法,未依法履職。構成行政不作為。請求複議機關同意申請人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5月10日在全國12315平台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反映嶽陽縣**店銷售的“八寶茶”涉嫌非法添加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5月10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後,於2025年5月13日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法定期限內在平台上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5月8日,申請人劉*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店購買了商品八寶茶,到貨後發現被投訴人存在通過電商平台異地經營進行非法添加食品售賣等問題,於2025年5月10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投訴後,5月13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有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5月20日,被申請人將嶽陽縣**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5月26日,嶽陽縣市監局以沒有處理權限為由作出辦結反饋。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辦結反饋不服,於6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6月1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購買記錄截圖及商品圖片;3.商家營業執照;4.愛企查截圖;5.抖音支付電子回單。被申請人提供的1.12315平台回複截圖;2.現場檢查筆錄;3.列異報告、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2025年5月10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後,5月13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處理權限。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5月20日,被申請人將嶽陽縣**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5月26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劉*作出了辦結反饋,反饋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辦結反饋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辦結反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辦結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