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字〔2025〕10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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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崔**。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崔**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6月27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查,申請人崔**於2024年7月9日通過信函(編號:XA3720**0)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於2024年7月11日簽收,但截至2025年6月24日仍未收到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告知受理不受理,申請人崔**對此不服,於2025年6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投訴受理的法定回複期限為7個工作日,申請人2024年7月9日寄出《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於2024年7月11日簽收,從實際簽收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7個工作日的回複期限,被申請人應當在2024年7月20日前向申請人作出回複,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2024年7月21日起60天內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即2024年8月19日前向本府提出複議申請。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日期為2025年6月24日,而實際寄出日期為2025年6月25日,截止郵件寄出之日已經明顯超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法定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