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北路28。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信答複字[2025]**號《關於劉**反映交警不作為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7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劉**向被申請人反映其妻子2015年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是五保戶無力賠償,僅交警支付了3萬塊安葬費,後2016年身患心髒病,導致貧困交加,政府又取消低保補助的信訪事項。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4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5年6月19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公信答複字[2025]**號《關於劉**反映交警不作為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嶽縣公信答複字[2025]**號《關於劉**反映交警不作為問題的答複》並未就申請人反映交警不作為一事進行新的處理,未對申請人創設新的權利義務。信訪與行政訴訟及行政複議係不同的救濟製度,申請人選擇了通過信訪途徑維護自身權利,應根據《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建議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劉**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